近些年,随着国家各项惠农政策的落实,包括对农民的补贴力度加大及各类农产品价格逐步上扬等,各地农民收入也在逐年增长。不过,笔者调查时发现,在农副产品交易乃至农村金融中,出现了一种“新白条”现象,不仅无形中“消减”了农民的实际收入,更使农业再生产受到影响。

  刘某是蒙阴县野店镇的一名果农,他所在的村子几乎家家户户都有几十到几百棵蜜桃树。因为该村地处无污染的山区,桃子的品质很好,所以桃子的价格一直走高,有的优质桃子的收购价甚至达到了每公斤7元,品相最差的也在每公斤2元~2.6元。

  刘某家有300多百棵桃树,每年的毛收入都在两三万元左右。为什么说“毛收入”?刘某给笔者拿出一沓厚厚的收据,其中一张上写着:7月17日,卖146斤,1.3元一斤,共计189.8元。这沓“白条”累计共34068元,是刘某夫妇辛辛苦苦种一年桃的收入。据刘某说,这是近几年卖桃收入最高的一次。但是,他的脸上却没有一点高兴劲,因为在年底或明年采收新桃前夕,他才能拿到这些钱,谁知道这期间会发生什么变故?

  据了解,该村桃农出售蜜桃主要靠村里几个头脑活络的“经纪人”从外边拉客商来收购。因为桃子的品质好,南方需求量非常大,所以外地客商每次都是现拉桃、现结账,这样的交易情形刘某也亲眼见过几次。但是,那几个“经纪人”对桃农统一口径说,客商的收购款都欠着呢,现在卖桃只能先打白条,等年底或是明年鲜桃采收前再结清。

  大部分村民要靠这几个“经纪人”来卖桃,所以只能接受这样的潜规则。与”经纪人”关系好点的村民,在年关时能要到一部分购桃款;关系一般的,不得不等到来年采摘时才能拿到前一年卖桃的钱。

  刘某家的绝大部分收入来自桃树。因为“白条”的原因,在今年9月开学时,上大学的二女儿是学费就凑不齐了,他找“经纪人”想提前支取一些钱,但是对方一口回绝,说:“没钱!”最后,刘某只得向亲戚借钱,才给女儿凑够了学费和生活费。

  据刘某说,给他打白条的那位“经纪人”,同时还是某信用社的代办员和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他用给桃农打“白条”的形式抵扣现金,而抵扣出来的现金就变成了他为某信用社“拉”的存款。而且,在他的游说下,村里有很多村民买了某保险公司的保险,少则几千元,多则上万元。

  笔者了解到,某些山楂、苹果等专业村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这样的“新白条”现象,乃至已然成为某种潜规则。这其中不乏有“经纪人”当时确实没有拿到钱,但大部分是把果农的收入用作收储果品或其他农产品的资金,甚至拿去放贷了。即便是不论这种行为的市场风险性,只考虑市场通胀等因素,势必在无形中就令农民的收入贬值了,而挤占资金也会对农民的扩大再生产造成影响。

  上文曾提到某果品“经纪人”还身兼某信用社的代办员,其实这种代办员及代办员给农民打“白条”的事情并非个别现象。笔者在调查中还发现,面向农村的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为了方便农村储户均在村庄设立了代办员,有一些代办员则存在高息揽储等各种不规范行为,“打白条”便是其中之一。有的则是直接进行民间高息揽储,即风险极大的民间借贷行为。

  最近,枣庄市山亭区的张某愁坏了。同村的李某是出了名的能人,经营着加油站、饭店、煤站、物资回收站等业务,正因为经营项目很多,所以他经常需要一些周转资金。为此,他在村里以“白条”的形式高息向村民揽储,最高的利率竟然是银行的数倍。张某像很多村民一样,因为没有别的投资渠道,在去年把3万元现金交给了李某,只拿回了一张白条。天有不测风云,李某因为车祸意外死亡。随后,村民到他家希望把“存款”拿回来,几家银行也在他家要求还贷,然而李某的家人以不清楚“白条”的事情为由,表示村民的“存款”暂时不能给。这一拖,张某就不知道自己的钱最后是何种命运了。

  就这两种“新白条”现象,笔者采访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张彦博律师。张律师介绍:首先,农民打“白条”是对农民利益的一种剥夺;其次,农民卖了农副产品以后,没有收到钱,正常的生活和再生产就会受到影响,这是对经济秩序的一种破坏;同时,“新白条”会把农民拉进企业的债务链,其后果及影响可想而知。

  事实上,在农副产品交易中给农民打“白条”,是在把农民拉进收购、加工、销售企业乃至与银行之间的复杂链条之中,其间潜藏着很大的市场风险,而农民又是这个链条上最弱势的群体,一旦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等,进而造成的损失超出了企业或个体“经纪人”的支付能力,最后势必会转嫁到农民头上。而农村信贷(民间借贷)“白条”凸显了农村金融市场的监管真空,如果风险一旦集中爆发,势必会影响整个农村的稳定。

  那么,需要采取哪些保护措施来规避风险呢?张律师建议:

  首先,要鼓励一定区域内的果农成立规范化的合作社,实行规模化生产,既可以提高生产能力,又能增强与购销企业的议价能力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其次,有关部门应该指导果品购销或加工企业实行“公司+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以合同为纽带,把农户与加工、流通企业的利益关系联结起来,形成一体化的共同利益机制。

  第三,当地政府经委、农业、林业等部门牵头组织人员进行调研,制定有关生产、购销等合同示范文本,指导农民和涉农企业使用。同时,建立格式合同审查备案制度,以便发生纠纷时能及时进行调解或查处。为防止出现买方垄断、单方毁约和伤农等现象,要严格审查合同各项条款,特别是对价格条款严格把关,即:产品畅销时,实行“二次分配”,让农民分享利润成果;产品滞销时,实行最低保护价,确保农民的基本利益,防止低价伤农。同时,工商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发挥合同监管职能,加强对涉农合同的监管,对从事购销、加工等合同主体资格、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合同内容是否真实相符、委托手续是否齐全合法等进行检查,防止无照经营或无履约能力的企业从事相关合同农业活动。

  最后,各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农民的法律知识教育,让他们了解有关合同的法律知识,如合同必备条款、履行期限、抵押担保、诉讼时效、法院管辖等,以便在发生相关纠纷时能自觉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针对目前农村民间借贷市场处于地方政府不管、金融部门难管的尴尬情况,张律师建议:应该通过统计局农调队或农村金融监管组织定期采集民间借贷活动的有关数据,及时掌握民间借贷的资金量、利率水平、交易对象,为有关部门制定宏观政策提供数据支持。同时,可在民间借贷活跃的地区设立相应管理机构,为借贷双方当事人提供咨询和指导,并对因借贷引起的纠纷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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