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1982年6月 


  法院书记员宣布休庭。

  空谷般肃静的法庭顿时成了人声嘈杂的市场,旁听群众嘁嘁喳喳议论着涌出法庭的大门。 

  坐在“公诉人”席位上的我,若有所思地把钢笔旋上笔帽,书记员把摊在桌上的案卷放进公文包。担任审判长的王法官匆匆走到我面前,在我耳畔压低音量然而很有重量地说:“你今天发挥得不好!”我瞥了他一眼:“是,我知道!”

  对面“辩护人”席位上的杨老师(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已收拾好桌面上的纸张,微笑着朝我走过来。我连忙起身迎上去,主动伸出右手,他轻轻地握住我的手说:“不错,你这个小公诉人还是蛮有水平的。” 

  我的脸发烧似地红了(当我不好意思的时候说错话的时候撒谎的时候都会这样)。但是,我这次是因为一种不可名状的感觉:“杨老师,您应当知道,我的观点来自您的著作。可是,您怎么……”杨老师笑着打断我的话,“我知道,我全都知道。”    

   “您全都知道?!”我窘在那里,大脑一片空白。木然地看着杨老师和王法官、书记员一一道别,迈着学者特有的步伐,沉稳的走出我的视线。 

  我可以准确地猜出王法官所说的“发挥得不好”的全部内涵:开庭前五天,仅比我大一岁的王法官给我打来电话:“哥们儿(干上检察这一行,大家都成了”中性“),好好准备一下。”“怎么了?”我问。“王伯丰的案子开大庭。政法学院50多名大学生来旁听。辩护律师是著名刑法学教授杨老师。你们的定性是故意杀人,而他的观点是正当防卫。你们控辩双方会有一场恶战。但我对你有信心——‘伶牙俐齿’同志!” 

  我天生就是一个好胜心和表现欲极强的人,居然会在政法学院众多的大学生们——未来的检察官或法官面前“发挥得不好”,自然是有原因的。 

  本案被告人王伯丰,58岁,半文盲,北京大学锅炉工。20年前,人到中年的他喜得贵子,孩子白白胖胖的,人见人爱,把他高兴地像变了一个人似的,成天价手舞足蹈,在锅炉前端着铁铲还哼唧着小调。两口子给孩子起了个吉利的名字叫“金锁”。就在金锁满周岁那天,老王叫上几个对心思的哥们到自己家里喝酒。

  不到9平米的房子几乎没有下脚的地方,几个大男人就在炕上逗着孩子玩,老王的妻子在公共厨房里一通忙忽。可那是三年自然灾害期间,也不可能做出什么象样的菜来。在大学食堂做勤杂工的妻子回忆,那次吃的无非是水煮花生,凉拌苦苦菜(野菜名)、大骨头炖白菜之类的农家菜。

  老王的兴奋点根本不在菜上,他两眼放光地盯着儿子,时不时还把筷子蘸点汤汤水水的往金锁的小嘴里搁,看着孩子做出各种下意识的可爱的表情,他乐得前仰后合。几个哥们儿全看明白了,这哪是喝酒呀,分明就是冲着孩子来的。于是这个说,老王你还真行,宝刀不老;那个夸,金锁将来准有出息。老王不会说啥,就一杯接着一杯地喝,几个人楞是喝光了三瓶老白干,最后他酩酊大醉,这才散了席。

  老王的妻子告诉我,有生以来,那是老王最开心的一天,连结婚都没有那么乐过。 

  也许是应了一句倒霉的咒语:希望越大,失望越大。眼看金锁一天天的长大,老王夫妇俩的眉头却越锁越紧。上幼儿园大班的时候,幼儿园老师来家里告状:“你们家金锁把人家小强的头打破了,你们还不快去给人家赔礼道歉!”上小学的时候,学校老师把老王妻子叫到学校挨训:“你们怎么教育的孩子?你儿子把芳芳的作业当手纸擦屁股了。”上高中的时候,学校老师干脆让孩子带回“记大过处分”和“退学通知书”。老王怎么也想不通,孩子不缺吃,不缺穿,要星星不敢给月亮,为啥就不学好呢? 

  有人说,棒打出孝子。恨铁不成钢的老王失去了最后的耐心,他用板凳砸、用棍子打、用皮带抽,结果只是换来了老伴心疼的哭泣声,金锁楞是咬着嘴唇,圆睁双眼,不哭不躲地扛着,直到老王打不动了。当爹的知道,儿子这是记仇了。果然,几次痛打之后,金锁不但没有变得孝顺,反而跟父亲视同路人,连话都很少说了。夜深人静的时候,老王望着窗外皎洁的月亮,默默地淌下泪水。他喃喃地说,锁儿要是不长大该多好! 

  既然孩子不是学习的材料,那就让他早点工作吧。于是,老王提溜着一盒点心去了学校领导的家。整个学校的教职员工,谁没有喝过老王烧开的水,谁不同情这个一辈子老实巴交勤勤恳恳脊背却越来越弯的老职工。校领导谢绝了他的好意,很快给金锁安排了一个临时性工作。   

  工作后的金锁,在几位老师傅的严管下,总算消停了一段时间。但是,金锁和父亲之间的“仇恨”却一直没有化解。妻子劝了老伴劝儿子,两个人都是一样的牛脾气,谁也不肯先向对方说软话。老王一回家就喝闷酒,心里别提有多苦了。这个家,没有亲情和煦的照耀,有时就像阴森森的地牢。   

  就在金锁差几天满18岁的那一日,也许是体内的荷尔蒙急剧膨胀,也许是空虚的日子积蓄了太多的无聊,也许是同龄人歧视的目光使他想到报复,他竟然把一个15岁的少女猥亵了。由于情节不很严重,公安机关对他作出劳教两年的行政处罚。   

  哀莫大于心死。从儿子被民警带走的那一刻起,老王的心就死了。他一生的清白、荣誉、好人缘都让自己亲生的儿子玷污了。他从不去劳教场所看儿子,老伴从儿子那回来他也从来不问。只是酒越喝越多,在喝得晕晕乎乎的时候,他还会恍惚看到白白胖胖的儿子朝他扎着小手跑过来,一声一声地唤“爸爸”。他似乎神志不清了,要不,当解除劳教的儿子站在他的跟前时,他竟然想:这是谁?黑黑的脸上留着小胡子还匪气十足。 

  有时,儿子会带回劳教时认识的“朋友”到家里抽烟喝酒,把家里搞得乌烟瘴气一片狼籍。只要被老王瞅见,就是一顿雷霆大火。无奈的王伯丰仰天长叹:老天爷,你为什么给我这样一个孽种?要么我死,要么他死,这日子真的没法过了。此时此刻,悲剧的背景、道具、演员、音响、灯光等等其实都已经准备好了,就等着上演的那一天。

  提讯室里,王伯丰满头乱蓬蓬的白发,驮着背,几乎是“窝”在座位上。我让他把当时作案的情形再陈述一遍。他痛苦地闭上被皱纹包裹的眼睛,沉默了良久,才断断续续地向我拉开那一幕无法避免的悲剧:那天深夜,金锁突然把收音机的音量放到最大,在屋里像狼一样地嚎叫,左邻右舍都被吵醒了,纷纷来家敲门。忍无可忍的老王一脚踢开儿子的房门,狠狠地关上收音机的旋钮,冲着儿子的脸就是左右开弓的两耳光,然后,他弓着背重重地咳嗽着走出儿子的房间。突然,恼羞成怒的金锁从地上拿起一个被父亲喝光的空酒瓶,向年迈的父亲砸了过去,不知是不是父亲苍老的背影使金锁有过片刻的怜悯?很近的距离,酒瓶却没有砸中父亲,而是在父亲的脚下碎裂了。与此同时,老王的心也裂成了碎片。他直直地走进厨房,几乎是下意识地抽出一根长长的擀面杖,猫着腰走到已经回转身(王伯丰后来说,儿子是低着头还要拿酒瓶子砸他,但是,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的儿子的身后,用尽他平生所有的力量,冲着儿子就是当头一棒,一米七的儿子像截木头似的一声不吭地倒下了。 

  说到这里,王伯丰又好象回到案发现场。他腾地站起来,高举起双手,做出很形象的抡擀面杖的姿势,冲着我一步一步走过来,嘴里还念叨着:“我就…我就…我就朝他一棒子打——下——”,没等他的“去”字说出口,我就大喊一声:“停,站住!”他这才如梦方醒似地僵在那里。接下来,王伯丰的精神彻底崩溃了,他根本说不出完整的话,只能用形体来表达。他两条腿紧绷着,伸出两手做出很形象的“卡脖子”动作,嘴里喃喃地说:“我就…我就…我就使劲地掐——掐——掐……” 

  法医鉴定证明,金锁系“扼颈窒息死亡”。也就是说,王伯丰是骑在金锁的身上,把已经昏过去的儿子活活掐死的。 

  我知道,王伯丰扼杀的不光是儿子的性命,还有难以预测的儿子对社会对他人对左邻右舍继续施加的所有侵害,还有他本人一生的精神寄托和后半辈子的生活依靠……这是一幕令人窒息的悲剧。案情很清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义愤杀人,也就是老百姓讲的“大义灭亲”。如果杨老师从这个角度为被告人辩护,我没有异议。但是,他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我就很困惑了。虽然我不敢和杨老师比理论水平,但是,我无论如何不能同意他的观点。最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我在答辩词中准备的观点,几乎都引自杨老师编著的一部在当时很有权威的刑法理论书。 

  王伯丰案件的特殊性,杨老师担任辩护律师的挑战性,都给我带来极大的压力。把“为民除害”的人推向绝境,不是我所能接受的;把杨老师的学术观点作为答辩的利器再投向它的“母体”,也是我所不能理解的。以我这样的心态,要想在法庭上“发挥得好”显然很难。 

  在法庭辩论阶段,我和杨律师(法庭上的称谓)的主要辩论观点如下:

    律师(杨教授):正当防卫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具有重大意义。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刑罚。”(1997年刑法又有新的修改——注)我的当事人是在死者对他进行不法侵害(也就是用酒瓶子砸被告人)的时候,用擀面杖将被害人击倒在地,这是一种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行为,而后,被告人骑在被害人身上的扼颈行为,是前面正当防卫行为的连续动作,不是故意杀人,属于防卫过当。律师恳请法庭对我的当事人依法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公诉人(理灵):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请注意,这里的“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而对于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侵害以及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了的侵害,实行所谓的“防卫”,就不是正当防卫,而是“假想防卫”、“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纵观本案,被告人是在被害人被擀面杖击倒在地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我特意加重了这四个字的发音)的情况下,又对被害人采取扼颈行为,导致被告人窒息身亡,这显然属于“事后防卫”,是一种故意杀人行为,而不是防卫过当。(为了给我所尊重的杨老师留面子,我删去了一句话:“可见律师的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辩护理由都是不能成立的。”)我们知道,任何人都没有权利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即使被害人作恶多端,也只能由司法机关依法惩治。如果允许公民擅用私刑,任意剥夺他人的生命,社会秩序就会混乱,法律的尊严也会受到挑战。但鉴于被告人系“为民除害”的义愤杀人,公诉人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从宽处理。

  律师(杨教授):大家都看到了,我的当事人年老体弱,而死者年轻气盛,且劣迹斑斑。当死者用酒瓶砸向被告人的时候,不法侵害便开始了;他低头再拿酒瓶,不法侵害继续进行;被告人是为了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侵害,才用擀面杖把死者击倒在地,随即骑在被告人身上将其掐死,很明显这是一个连续的防卫行为,不能片面地人为的把它割裂开来。所以,本律师坚持,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属于正当防卫。由于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被告人死亡,应属防卫过当。 

  公诉人(理灵):在刚才的答辩中,我已经充分阐述了本公诉人的观点和意见,不再赘述。 

  是的,我可以继续反驳杨老师的观点,我可以继续用充足的证据支持我的公诉意见,我也完全可以继续阐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充足理由和根据。但是,坐在被告席上“大义灭亲”的老人和他绝望无助的眼神,以及卷宗里XX大学上百人联名请求对他从宽处理的“请愿信”,都使我无法继续;杨老师写得明明白白的学术观点与他在法庭上形成鲜明对立的辩护意见,也使我疑虑重重无法继续。这就是我“发挥得不好”的全部背景与心理状态。 

  几天后,法院继续开庭,合议庭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伯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想到那个精神崩溃的老人可以在妻子的搀扶下远离铁窗生涯的时候,我的心平静了许多。 

  假如让我重新做一回公诉人,重新对这个案件出庭支持公诉,我想,我还会“发挥得不好”。决不是因为女性检察官的“心软”,而是一种社会良心的驱使。当我们用法律制裁犯罪的同时,难道不应当对社会的良心与正义有最好的包容么?于是,我好象突然明白了杨老师“全都知道”的含义。    

    后记:1998年,在杨老师新版的刑法学理论书上,关于“正当防卫”这一章有这样的论述:“必须是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正当防卫。一是客观实际存在的侵害,而不是……二是已经着手实施或者直接面临的侵害,而不是……已经结束了的侵害。所谓已经结束了的侵害,通常包括下面三种情况:第一、……第二、侵害行为已被制止或者侵害者已丧失了继续侵害的能力。例如侵害者已被抓获或者已被打昏。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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