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国家审计署向国务院上报了一份“审计要情”,这份“要情”反映,神华集团下属的金瓷公司将两笔刚刚收回的6000万元世界银行贷款挪作他用,使国家财产面临巨大风险,是谁这么大胆,竟然挪用了这么多的巨额资金?
(一)6000万贷款挪作他用,幕后黑手浮出水面。
事情要从2004年年底说起。
这年的12月,国家审计署在对神华集团金瓷科技实业发展公司进行财务审计时,审计人员惊讶于神华集团下属的金瓷公司居然将刚刚提前收回的6000万元世界银行贷款挪作了他用,被以委托资产管理的名义转入北京国金公司,这使得国家财产面临巨大的风险,那么究竟是谁这么大胆,居然敢挪用如此巨额的资金?
1992年世界银行曾向中国贷款2亿元用于扶持我国的高新技术发展,当时,金瓷公司负责对这笔贷款进行转贷和日后的回收,时任国家计委科技司副司长的汪某某为该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而燕山石化和上海石化在20世纪90年代也向世界银行进行过贷款,期限为20年,但为了节约财务成本支出,两家公司在贷款满10年的2002年提出提前还款的要求。金瓷公司也表示同意,公司当时的副总张某向总经理汪某某汇报过此事。
但是,就在还款之后不久,国家审计署就发现了问题。
汪某某应该将这笔提前收回的巨资纳入金瓷公司唯一的账户,这个账户是一个准进不准出的账户。但是,这笔钱收回来后却没有入到这个账户,而是另开一个账户,这另开的账户以前是不存在的,就是为了吸纳这笔钱才开设的。既然公司唯一的账户只能进不能出,那么重新开账户就是为了能够把钱拿出来,可是这笔钱拿出来给了谁,又做了什么呢?
侦查人员调查发现,这笔钱首先入到了北京国金公司的账户里,随即又转入北京国元公司的账户,但却只剩下了大概1万元钱。这笔钱究竟去了哪里呢?
2005年1月,北京市检察机关正式介入查办此案。与此同时,汪某某被神华集团纪委审查。在侦查人员对汪某某进行讯问时,汪某某却显得非常镇定,“这笔钱是以委托理财的形式转借给投资公司了,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让这笔没到期的贷款发挥更大的作用。”他还气定神闲地补充道,“这件事情是经过领导班子研究后集体决定的。”汪某某的此番回答确实出乎侦查人员的意料。
侦查人员介绍,“根据当时的司法解释,集体研究决定,中间没有谋取私利的话,是不可以认定挪用公款的。”如果按照汪某某的这个说法,私自挪用公款的刑事案件转眼间完全变了性质,轻轻松松地变成了工作中的违规操作。
侦查人员经过调查后发现,金瓷公司这个所谓的领导班子实际上只有三个人,总经理汪某某、副总经理王某和另一名副总张某。专案组随即找来张某询问此事,张某的回答让人生疑。
张某说,“我当时正在成都出差,突然接到王某一个电话,说汪总准备把即将收回的6000万元的贷款以理财的名义借给一家公司,这样能够给公司创造一些利益,想征求一下我的意见,当时我很纳闷,这么多年跟汪总在一起工作,他什么时候征求过我的意见?”“王某再次强调我在电话里面给你念一下协议,你看行不行?我当时感到很怀疑,也很纳闷,但是我拒绝了,我说有什么事回去再说。”
几天后,张某回到北京,被叫到汪某某的办公室,王某拿着一份汪某某签过字的协议递给张某。“当时汪总跟我说,老张你看这样行吗?我只看到上面写了一个回报率是8%,我也没说啥,事情就这样过去了。”
当侦查人员就此事询问副总经理王某时,王某称,“这个事情只能是汪总和张总来定,有什么性质,是否违规,那如果真违规也是主管领导去违规,而且应该是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承担责任也不应该是刑事责任,对于我来说更应该跟我没有任何关系了。”三位老总的话语让侦查人员疑窦丛生,觉得这里面一定藏着不少猫腻儿。因此,侦查人员决定顺藤摸瓜,深挖疑点。
(二)招来法学博士救公司,引狼入室众人失家园。
随着案件调查的深入,这位急于撇清自己与该笔贷款被挪用一事关系的副总经理王某进入了侦查人员的视线,并且牢牢锁定了众人的眼光。
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局侦查员介绍,“我们发现了很多疑点,这6000万元钱,从国金公司转到国元公司之后,陆续投资了好几个项目,而且每个项目基本都跟王某有关。”同时,这笔钱中有2750万元用于支付了购买中基公司办公楼的购楼款,而这个中基公司曾经也是王某工作过的单位。
侦查员说,“根据以上几个疑点我们发现,6000万元不是一个偶然的事情,可能仅仅是一个爆发的点,这里面可能存在其他的权钱交易。”侦查人员调查得知,在就任金瓷公司副总经理之前,王某曾作为法律专业人才被引进到中基公司担任副总经理。
侦查员介绍,“当时中基公司也是债务缠身,正需要一位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士来帮他们,他们当时把王某找过来就是让这个公司起死回生,结果没有想到正是他置他们于死地。”
侦查员介绍, “中基公司有很多官司, 办公楼正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 而且还有很多潜在的民事官司, 王某这个时候进入中基公司, 通过很多关系, 以及中基公司下级二级公司人的努力, 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查封给解封了。”就这样,王某利用自己的法学专业知识和在行业积累起来的人脉关系,很快就化解了中基公司办公楼的危机。
此时,他在办公会议上将自己的想法和盘托出,“这个楼虽然被解封了,但是很可能某一天,因为其他的官司,可能被继续查封。如果要想躲避官司,只有一个办法,把这个楼,转移出去。”那么这栋楼转移给谁呢?王某提到了汪某某。
两年前,王某就通过他人认识了汪某某,第一次见面时,他就给了汪某某2万元的见面礼,他的机敏懂事令汪某某非常满意。王某在办公会上表示,“如果中基公司同意的话,我可以去说服汪某某帮忙,让他代持,将来一旦有官司,这个楼已经不属于我们中基公司,法院无权再查封了。”当时中基公司的领导班子都认为,这也是一个解决燃眉之急的权宜之计,并且中基公司和汪某某的公司都属于神华集团的下属公司,算是兄弟公司,让兄弟公司代为持有自己公司的资产不会有任何风险,于是就上演了一出自卖自买的拍卖过程,并且当即就决定由王某负责这次拍卖。
侦查员介绍,“整个拍卖过程不超过3分钟,第一拍象征性地去拍,第二拍加50万元就成交了。”
虽然让金瓷公司代持中基公司办公楼的做法让办公楼躲过了众多官司的纠缠,公司领导班子以为从此以后就可以安心处理其他的事项了,却没料到这出自卖自买的戏码给中基公司埋下了一颗随时可能引爆的炸弹,并且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众多的员工无家可归,只能下岗分流。但他们更未料到的是,出了这个馊主意的王某醉翁之意不在酒,其真实的意图只为捞钱,拍卖代持不过是掩盖其捞钱私欲的幌子!
(三)为疯狂敛财费尽心机,花样多只为合法外衣.
在这次拍卖中,王某以公司的名义委托自己的同学李某进行代理,拍卖结束后,王某将170万元的中介费打到了李某的公司。
侦查员说,“拍卖公司收取了5%的佣金,也就是11万元,评估公司也就是公告收了4000元,加在一块儿,不足12万元,与这个170万元的代理费相差甚远。”那么这笔钱究竟是归中介所有,还是被王某个人侵吞了呢?
侦查人员对这笔钱的去向产生了怀疑,经过调查发现,除了正常的费用,剩余的148万元全部转入了李某名下的股票账户。
公诉人介绍,“恰恰开户的这个地方在王某家附近,我们分析来分析去,觉得这个钱应该是王某控制的。”经过进一步讯问, 李某也证实, 这些钱虽然在他名下的股票账户, 但是却不归他控制, 幕后的操控者是王某, 股票账户也是王某的情人关某和他一起去开的。
侦查员说,“王某让关某和李某一起去办。李某填的登记表格,但是填完登记表格之后,紧跟着把一套手续全部交给了关某,这也是王某的要求。”据李某说,之后这个股票账户一直是关某在操作。
公诉人介绍,“正常老百姓理解的就是把公家的钱放到自己腰包里面,这样就是贪污了,但是王某非常聪明,他在做这些行为的时候没有把钱直接装到自己的腰包里,他先把钱放到一个公司里,公司由他控制,这在法律上就认定困难了。”
根据李某提供的信息,侦查员试图向关某求证,此时的关某已经怀上了王某的孩子,而且即将临盆。
侦查员介绍道,“我们在把王某抓获后,关某就生了孩子,生了孩子没几天,连月子都没有坐完,就把孩子丢给了年迈的父母出逃了。她的出逃给我们的侦查工作带来了非常大的困难。”
面对侦查员时,王某依旧振振有词,把所有的事情推脱得干干净净,“我当时还举了个例子,我说一个人在路边卖西瓜,可能是一个买西瓜的人来要求买的时候,卖西瓜的人问,你说多少钱一斤,这是不可能的。”
(四)居心败露遭弹劾出局,入兄弟公司疯狂报复.
直到2002年的5月前,中基公司所有的人,从领导班子到普通员工,都发现了这位他们特招来的“菩萨”并不是来解救他们脱离苦海的,他的到来不但不是福,反而让中基公司在困境中陷得更深,直至坠入万劫不复的深渊再也无法自拔。识破“菩萨”真实面目的中基公司人员愤怒了,他们把王某给弹劾了。
刚刚上任才一年、好胜心强又极好面子的王某在接到被职代会弹劾的消息后恼羞成怒,极度偏执、报复心极强的他决定要让中基公司付出代价。
被弹劾后的王某通过汪某某的关系进入了金瓷公司,成为该公司副总经理,他开始策划和运作对中基公司办公楼的二次拍卖。他先说服汪某某,让他放弃对中基公司办公楼的代为持有,“你替中基公司代持办公楼的事情,已经被法院察觉了,这件事是协助他人隐匿国有资产,是够犯罪的,法院要知道了会逮捕你。”汪某某无可奈何地对王某说,“这件事我不管了,你爱怎么办就怎么办。”这正中王某下怀。
为了不让中基公司的人知道他要第二次拍卖中基公司办公楼的事,王某阻止汪某某通知对方。与此同时,王某又找到自己的同学、国元公司董事长留美经济学博士王某某,希望国元公司来竞拍中基公司办公楼,并且保证他们将在3000万元以内买到中基公司的办公楼,而在当时,那栋楼的价值至少在1亿元以上,王某某实地考察后欣然答应。
又一次过家家一样的拍卖,几次象征性的举牌后,这一次中基公司的办公楼在公司所有人员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仅用了几分钟就被以2750万元的低价拍卖了出去。中基公司一名员工愤怒不已地说道,“他哪里像是个领导?!他就是个道貌岸然的衣冠禽兽,我们公司简直就是引狼入室,由于他操纵的这两次假拍卖,让我们300多名曾经为国家作出过巨大贡献的国有企业员工痛失家园,直接导致了我们公司日后的破产,全体员工被迫下岗、分流,给我们造成了难以估计的损失。”
然而,国元公司虽然竞拍到了中基公司的办公楼却因囊中羞涩而付不起这笔买楼款,正在王某为此愁眉不展的时候,他得到消息,有两笔世行贷款要提前归还了,于是他便动员汪某某用这笔世行贷款和国元投资公司合作,以获取更大的利益,并且向汪某某传授了逃避法律追究的方法。至此案件已经真相大白,但是一向自负的王某却始终心存侥幸,不肯认罪,“我根本就未涉嫌犯罪,对我采取的这种羁押措施是不对的。”
(五)法学博士背景不简单,自恃聪明反被聪明误.
2005年8月31日,王某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刑事拘留,9月13日被逮捕。王某在被检察机关从家里带走的时候,什么也没说。他只是留恋地打量了一眼自己居住多年的那栋住宅楼,发出一声长叹……
由于本案背景特殊,侦查终结后,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移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人称,“他所结交的都是司法界有一定地位、有一定社会经验的人,所以他自己也比较自信就是说他的很多朋友、老乡或者同学都在北京的公、检、法部门担任重要职务。他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会被制裁。”
而就在开庭的前一天,侦查员在济南将逃亡两年的关某抓获。侦查员介绍道,“我们对她进行了审讯。经过做大量的工作,她承认了李某的股票账户,由她按照王某的指令,做出股权交易,从而对认定王某贪污的证据起了重要的作用。”
最后法庭对王某和汪某某作出了宣判: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被告人汪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王某,1964年12月10日出生在北京市一个干部家庭,父母都是国家干部,他从小受过良好的教育。1983年9月,王某以优异成绩考入北京钢铁学院,由于成绩优秀,毕业后被分配至北京农业工程大学任讲师。从大学生到大学讲师,王某在人生之路上迈上了一个大台阶,令同学和亲朋好友十分羡慕。1996年9月,王某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攻读博士。他意气风发,学业有成,撰写的法学论文开始受到法学界关注,成了法学研究领域的一颗新星。
1999年7月,手持法学博士研究生文凭的王某,来到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担任讲师,教授法学专业。
不甘平庸的王某,开始寻求人生和事业的新突破。他认为在校园里只会浪费了他的才华,于是他一心想要走出象牙塔,一直寻找机会到社会上闯出一片天地。
2000年5月,经过多番辗转周折,王某终于调入神华集团属下的信泰珂中心任总经理助理。顶着名牌大学“法学博士”的光环和金字招牌,加之他能言善辩, 2000年6月,他就被任命为神华集团中基公司副总经理,2002年5月,王某又多了一个头衔:金瓷科技实业发展公司副总经理。
看着别人“转行”之后大把大把地捞钱,王某的心再也没法平静了。凭什么他们发财,而我王某就该守着清贫?从此,为了“钱途”,他悄悄地改变了人生目标……王某越想越觉得自己太犯傻,认为就凭自己对法律的熟悉,如果稍微变通一下,不说发财,挣个几十万元、几百万元应该不成问题。
1999年,他和前妻史某开始经营自己的公司。最初的一两年,他虽然没挣到多少钱,但却认识了很多关键人物,这就为日后能“发大财”做了很多铺垫。但王某日后的一系列自以为高明实则蹩脚的运作与算计表明,任何想跟法律较量、想玩弄法律于股掌之间的人必将被绳之以法,对法律的藐视就是对自己生命与自由的藐视!
侦查人员清楚地记得这样一件事,在提讯王某时,王某碰了侦查人员的肩膀一下,轻声说,“给你一个数,放我一马。”侦查人员回过身,指着自己的检徽说,“你认为一个数能买它吗?”王某很无奈。
几天之后侦查人员再提审王某时,他避而不谈案情,说,“我和你探讨一个问题,雇凶杀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负刑事责任?”侦查人员说,“你说说。”王某说,“我跟某公安局长探讨过这个问题,如果我特别恨一个人的话,我就会找一个职业杀手,把一大笔钱放在那里,跟他说,我非常恨某某,我就会走掉。等我的目的达到之后,甚至公安局再找我的时候,问我是不是雇用的谁去杀某某,我说我不知道,我从来没有说过一个字让你杀,虽然我给你钱,但并不是我让你杀,我只说了我恨谁谁谁,非常恨。”
当时侦查人员说,“王某你在恐吓我吗?”
“我哪儿敢恐吓你,你是高高在上的检察官,我是阶下囚。”然后王某脸上露出一丝冷笑。
这就是王某。有时候聪明反被聪明误,尤其是像王某这样恃才而傲、自负清高之辈,更甚。因为他过分地相信自己的高智商能玩转法律,仗着自己是精通法律专业知识的法学博士,对威严的法律藐视加轻视,遂让其本该辉煌锦绣的美好人生拐向了错误的方向,从此无法回头。
【警示与戒鉴】这是一起在国务院决定将有关部委脱钩企业划归某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管理的背景下,涉及国有企业子公司高学历、高管、高智商的“三高型”职务犯罪案件。本案犯罪嫌疑人王某原系子公司副总经理,法学博士,精通法律,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其与子公司原总经理汪某某沆瀣一气,利用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尚未完全到位的可乘之机,任意操纵子公司的管理权限,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敛财的目的,致使国家财产蒙受巨大损失。反思本案,教训是深刻的。 2008年3月17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针对在查办此案中发现的问题向某集团公司发出《检察建议》,该集团公司认真采纳了《检察建议》,很快开展了警示教育,制定了较为系统科学的防范措施,并将落实《检察建议》的情况及时反馈给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内容如下——
1、以本案为反面教材,在集团公司和子公司中层以上干部中广泛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督促全体党员干部加强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
2、整章建制,健全对子公司的管理监督机制,切实执行重大决策事项由集体研究决定的制度,明确公司主管人员及财务人员的职责,做到各司其职,相互制约和监督。
3、严把用人观、制度关、监督关,在干部聘用、解聘过程中完善考核、考察制度及相关的审计制度,尤其要对容易出现滥用职权、权钱交易等贪腐现象的重要环节强化监督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