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的一天,某供销合作总社财会部的处长拿到了一份他刚刚从银行调出的对账单,看到这份对账单不由得让他惊出了一身的冷汗,因为原本应该在这个户头里的2亿多现金如今只剩下了300多万元,两个亿的资金不翼而飞了?!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一)娶妻结婚又生子,生活平淡也幸福。

  刘某某出生在江苏省盐城市,1991年,他从杭州商学院财会专业毕业,那时他才25岁,毕业后被分配到商业会计杂志社做了一名编辑。1996年前后,而立之年的刘某某被调到某供销合作总社财会部工作,5年之后他当上了财会部的副处长。在机关单位工作的这些年里,刘某某给人的印象是低调而严谨的,他也曾默默无闻地做着一些平淡、琐碎而重复的工作,这种工作态度给领导留下了比较好的印象,领导也比较欣赏他,认为他做事是能让人放心的。机关单位的工作比较稳定,刘某某不久就结了婚,还生了孩子。生活平淡而安稳,每天围着单位、家两点一线地转,算计着柴米油盐酱醋茶,没有一点波澜和涟漪,这样的日子久了,刘某某就有点不满足了。

  虽然在2001年他就当上了财会部副处长,但年纪尚轻的他不甘心一辈子就这样平淡下去,他有着更多更宏大的梦想,幻想在仕途上有更多更大的进取和作为,通俗地说就是他要在单位“出人头地”。此外,他也有着更长远的打算,那就是他看到身边有很多人将自己的子女送到国外去留学,他希望自己的孩子将来也能到国外留学,但他知道这需要很强大的经济基础作为后盾,而自己的收入远远无法达到这样的条件,如果能结识一些有广泛社会关系的“能人”的话,那么就能利用这些“能人”的社会关系以实现自己的愿望。

  (二)不甘平淡盼升迁,人情坎儿难迈过。

  正思忖着怎样在仕途上更有一番作为,让领导更为赏识自己,从而达到升迁的目的,一个让刘某某意想不到的“机会”悄然降临了。

  2001年年初,刘某某以前的一位老领导为他介绍了一位房地产公司老总梁某。老领导说,梁某是一家集团公司的老总,北京很多房地产项目都是他开发的,这次找刘某某是想请他帮个小忙。梁某对刘某某说,自己在做房地产项目,项目做成之后肯定有盈利,目前这个项目需要的资金比较大,但银行贷款却不够,且他在向银行贷款时,银行提出只要梁某能为银行拉来一定数量的存款,银行就可以给梁某贷款。几番辗转打听,梁某通过这位老领导找到了时任某供销合作总社财会部的副处长刘某某。刘某某当时掌管着三个账户,一个是某供销合作总社的财政专户,另一个是棉麻专户,还有一个是结算中心的账户,这三个账户里的资金近七八个亿。而需要的一些资金的调动也比较频繁。

  梁某对刘某某说,“只要能将你掌管的账户里的钱存在我的贷款银行,我就能贷到款了,对于你来说只不过是换了一家银行而已。”刘某某听了这样的提议后,在心里打起了小算盘。首先他难以拒绝老领导的说情,这个面子不能不给。其次,他认为只要是资金安全,存在哪家银行都可以,而且更让他喜出望外的一点是,梁某有海外关系,这就意味着跟梁某合作,不但可以盈利,而且梁某的海外关系还很有可能帮助他达成送孩子出国留学的梦想,所以他答应了梁某的要求。

  刘某某曾对侦查人员和公诉人说过,“比如说我要是挣个几百万,几百万在总社的收入上来讲,放在总社的账上是不显的,但是总社财会部办事就很方便了,因为我们当时的对外交往是需要花钱的,有个几百万花钱很方便,财会部花钱也方便。”

  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局副局长分析刘某某的这种心理时认为,“可能他也想通过自己的一些做法,能够做出一些业绩,然后引起领导对他更大的关注。”这件事之后不久,梁某再次找到刘某某,希望能进一步合作。

  梁某向刘某某提出,“能不能你这个钱直接借给我使用,我们俩也可以签个合同,签借款协议,然后我也给你利息。”刘某某知道梁某经营有酒店、饭店、写字楼,还有3个地产项目,所以他觉得梁某的生意做得不错,而且借款利率比存款利率更高,刘某某遂表示愿意短期将公款借给梁某。

  为了保险起见,刘某某提出以财务处结算中心的名义与梁某签订协议。其中规定梁某以公司名下的金玉大厦作抵押,向供销合作总社借款,借款利率是同年两年期零存整取利息的一倍。协议中规定,借款方要保证资金安全,借出方需要的话要保证资金回笼,“所借款额不能从事违法事宜”,但对借款的限额和还款时间均没有约定。最后一条是要保证收益。对于如此“豪爽大方”的借款行为,刘某某事后并不否认自己的行为是想要获得开发商梁某的社会关系,有了广泛的社会关系就能好办事,而且还能体现自己的能力。

  刘某某曾表示,在合作过程中,梁某通过关系,帮助其单位办公厅的一名同事的孩子上了重点小学。签完两纸协议之后,刘某某自认为万无一失,坐等收利。

  (三)人事调动惊草蛇,慌忙失措造假账。

  某供销合作总社财务部掌管着供销总社的自有资金、结算中心的资金,以及供销总社下属的棉麻局贷款的资金账户,按照供销总社日常财务管理制度,任何一笔经预算处拨付的款项,都必须由上级领导层层审批,可是梁某说的这个借款协议却从上到下谁都不知道。

  作为财会部副处长的刘某某非常清楚财务手续,他知道如果直接向领导请示汇报借款给梁某一事,领导肯定不会同意,但他基于种种考虑,又急于与梁某签署合同。合同上最后盖的章,一个是供销合作总社结算中心的章,一个是丰银企业集团的章。

  结算中心的章实际上是总社财务部内部结算时的一枚公章,这枚公章对外从不使用,只是内部调整资金时加盖的公章,而这枚公章平时由刘某某保管。 瞒着单位领导签订了借款协议之后,刘某某就憧憬着在自己瞒天过海的辗转腾挪下,那笔借出的资金既可以“完璧归赵”又能挣得不菲的利息,但是令他没有想到的是,他自认为天衣无缝的计划最终还是出现了问题。

  从2001年12月到2003年12月间,刘某某分22笔借出3.32亿元。2004年1月,供销合作总社进行了人事调整,领导要求刘某某交出他分管的决算中心的这部分业务。这个时候刘某某开始心虚了,迟迟不交,因为不敢交,他知道交了事情马上就会败露,谁接手这个账户都会第一时间到银行调取银行对账单。

  到了2004年4月,眼看着再也无法躲过去,刘某某跑到大街上找了一个做假证件的人,伪造了20多张银行对账单,放进了结算中心的财务账里。但是纸里终究包不住火,尽管刘某某把结算中心的业务交了出去,可是他之前一而再,再而三地推延,引起了财会部处长的怀疑。

  财会部处长亲自到银行去提取了真正的对账单,才发现单位如此大的一笔钱被刘某某挪用了。

  刘某某非常惊恐,知道躲得了和尚躲不过庙,事情注定要败露,于是只能硬着头皮主动找到领导交代问题。

  经内部审计,刘某某共分27次,向梁某借出3.96亿元,可是到2004年9月,梁某还回来的只有1亿元,从2004年年底开始,供销合作总社停止了刘某某的工作,让他去追钱。

  从2004年年底开始,在供销总社领导的主持下,以单位形式,开始了向梁某漫长的追款历程。2008年年初,经过整整3年的追款,梁某终于把挪用的公款以及5000多万元的利息还给了供销合作总社。

  2009年4月,刘某某因为挪用公款被海淀区人民检察院逮捕。面对检察官,刘某某说,他挪用公款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单位谋取些利益。“因为当时所处的工作环境,那个位置,想自己做点事。”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员认为,“刘某某表面上是以结算中心名义外借的资金,实际上体现的是他的个人行为。在侦查认定的时候我们认为他是一种个人行为 。”

  (四)财务监管漏洞大,监守自盗创纪录。

  案发后,刘某某说,他知道把钱借出去做房地产,既违反财务制度,也有着相当大的风险,但是他太渴望做出业绩,太渴望被领导认可了,在名利的诱惑下,他禁不住做出了令他后悔终生的决定。

  其实梁某开发项目时因为政策的原因,资金链出现了问题,从刘某某处借来的款项投入到了项目里,如果不继续投入,项目可能会出现更大的问题。

  刘某某说,“自打2001年把第一笔钱借给梁某,我就只能不断地借钱给梁某,帮他把房地产做起来,甚至在2004年移交工作以后,我也没有忘记,预留几张支票,又借给了梁某6000万元。”

  “我真是越陷越深了,自己也是没想到,还是挺后悔的,特别是对不住自己的家人、孩子。”

  2009年4月,某供销合作总社对刘某某作出了开除公职、开除党籍的处罚,并将案件移送到了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员介绍,“在这个挪用公款的过程当中,丰银企业集团曾经借给刘某某一台尼桑汽车供其长期使用。”

  2010年年初,鉴于案情重大,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将案件移送到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2010年8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人们最关注的是,刘某某在3年中挪用了3.96亿元巨款,为什么就没人发现呢?据侦查员调查了解,刘某某所在的财务处虽然配有会计和出纳,但是会计和出纳共用一个保险柜,而且公章和支票都放在一起,同时,出纳又是由兼着会计的刘某某所领导和管理的。

  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员说,“刘某某既当会计又当出纳,所以支出也没有监管的这个环节了。”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副局长则表示,“单位确实是有审计,然而每年的审计可能只是走一些形式上的,再加上他们单位的这个审计人员和财会人员基本上是重合的,就相当于是自己审计自己”。

  2010年9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他主动向单位领导交代情况,可以认定为自首。同时被挪用的公款被全部追回,可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10年。2010年11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五)内部监管要加强,防腐拒变堵源头。

  3.96亿元,刘某某以如此惊人的数字刷新了“小官大贪”的纪录。在此之前,“纪录”的保持者是某基金委员会财务局经费管理处会计卞某,他贪污、挪用公款的数额是2亿余元。

  刘某某和卞某颇有相似之处,后者的作案时间是2002年和2003年,当时卞某多次采取伪造银行对账单、进账单、编造支票配售记录的手段来贪污、挪用公款。处级、科级干部,在许多人眼里是个小官,但个别小官家财少则千万元,多则数亿元,“小官大贪”现象已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这些掌握实权的“小官”,权力被数倍、数十倍地放大,成为一个新型的腐败多发群体。反观“小官大贪”的案例, 无一例外都存在行政权力过于集中,责、权、利缺乏相应的制约、监督。再加上他们大多熟知本单位工作运作程序,对单位在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漏洞也清清楚楚,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很容易迷失方向而身陷不法之境。

  纵观刷新北京市“贪官”金额的刘某某的作案过程,权力集中、侥幸心理、缺乏监管贯穿始末,“刚开始拆借挪钱的时候只是想做小一些,资金量并不是很大,想着补上就行了。后来资金量越来越大,一时补不上”。说到案发,刘某某并没有叹息,也没有追悔莫及。他心平气和,仿佛一切都已看透,“当时有一定的权力,领导也比较信任,所以过分自大”,“连自己也没料到最后会挪这么多”。

  据了解,某供销合作总社是一个联合性质的组织。按照供销总社日常财务管理制度,任何一笔经预算处预算、拨付的款项,都会由财会部、供销总社及其上级单位审批,并接受上级单位与供销总社内部审计部门不定期抽查。在专项农业资金的拨付流程中,刘某某任职的供销总社财会部预算处只负责资金的预算、决算和管理,并不具体接触资金。

  无论是农业补贴款,还是下面企业收上来的款项,按照程序来看,刘某某不应该能够左右3.96亿元资金的去向。而刘某某之所以能够将巨额钱款借给其他的公司,据他讲,主要原因是单位硬件支票的管理约束和牵制不够,在他可以支配的几个公款账户中,没有遵守财务的规定。因为按照财务规定,支票变现原则上应该有领导批准,但他直接开支票就可以出钱。而他所管理的结算中心的管理也存在漏洞,没有任何人对其进行监管,并且1年才结账一次,就算上级单位领导来检查,也只检查他所在部门的大账。

  他记得有一次领导要求检查2007年的对账单时,他就制作了几家银行的假对账单来应付检查。可见,某些国家机关单位财务监管漏洞之大令人震惊。而之所以出现如此之多的贪腐案件,源头也正在于监管不力,这样的监管制度的漏洞变成了贪腐滋生的催化剂,导致这些单位变成了贪腐滋生的温床,也导致一大批干部管不住自己的心和手,滑入犯罪的深渊。

  因此,当前反腐败的重中之重在于加强单位的内部财务监管,构建有力高效的财务审计制度,推行定期审查、多次审查的方式,推行定期轮岗制度,做好离任审计工作,有效打击贪腐犯罪,将贪腐犯罪扼杀在摇篮里。

  【警示与戒鉴】刘某某在担任副处长的三年时间里,先后27次轻易挪用共计396亿元巨额公款却无人知晓,案件背后的原因并不复杂却发人深省: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刘某某为了凸显自己所谓的“政绩”,背弃了上级对他的信任,凭借其主持预算处、财务处、结算中心的管理工作,同时兼任会计、掌管人名章等权力,擅自将巨额公款挪借他人使用,险些导致国家财产遭受巨大损失。2009年9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就查办刘某某挪用公款案中发现的问题,向发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

  1、加强干部管理,对单位主要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实行定期轮岗制,一方面有利于对干部综合能力的全面培养,另一方面可以避免部门集团腐败现象的发生。

  2、加强法律教育, 强化公司员工的法律意识,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纪检监察部门对一些经济活动频繁的部门也要有重点地加强犯罪预防教育,发现苗头及时提醒,及时纠正,避免产生严重后果。

  3、应进一步落实财会制度。财务章和人名章必须由不同的人分别保管,以使公章在使用上有所分工,以便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进而形成有效的管理制约机制。4、统一资金管理。在调查中发现,单位资金设立的账户较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监督的困难,为犯罪分子逃避上级监管创造了便利条件。因此,建议规范财务管理,将资金统一到一个资金账户,以保障单位资金安全。

  5、规范代管资金账户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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