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1983年8月
首都某剧场。
两千七百多个座位黑压压的几乎座无虚席。
宽大的舞台中央悬挂着庄严的国徽。
国徽下,正中的位置是高高的审判席,昭示着法律的地位和尊严。
舞台的左右两侧分别对称设置着低于审判席的公诉人和辩护人的席位。
正对审判席约三、四米远的是被告人的座椅。
显然,这是一个典型的刑事案件审判庭,只不过由法院挪上了舞台。
这时,法庭书记员开始宣布法庭规则。
她的话音一落,我们几位便从幕后鱼贯地走向自己的位置。
坐在“审判长”位置上的是一位40岁左右的女法官,她戴着一副度数不高的金丝镶边眼镜,镜片后面射出两道威严的目光。她的左边和右边各坐着一位“人民陪审员”,都是来自区妇联的女同志,她们的表情也很严肃,她们和审判长组成了本案的合议庭。
“书记员”是个20多岁的姑娘,正在伏案写着什么。
辩护席上,坐着一位30岁左右的女律师,人很漂亮,只是神情有一丝紧张。
我坐在公诉席上,一丝不苟盘起的头发和一袭纯白色的圆领衬衣,透视出我矛盾的心理:既想显得成熟,又不想掩饰青春的活力。坐在我身边的也是一位清秀的女书记员。
几个记者模样的人,端着照相机在舞台前来回走动,寻找着最佳角度。
诸位,这不是一幕模拟法庭或表演,而是一次真正的公开审判,只是审判的地点设在了剧场这样的公共场所。
也许,法庭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和控辩双方都是一水儿的女人,使这个审判庭似乎多了一种阴柔之气。
女审判长对着麦克风,很有底气地宣布“开庭”。全场顿时肃静下来,连咳嗽声都没有了。
当被指控犯有虐待罪的被告人汪立国被带上法庭时,台下出现一阵骚动。作为法庭上唯一的男性,他一脸灰蒙蒙的沮丧,一副很农民化的打扮,带着与生俱来的“土气”,茫然地坐在椅子上。可能是第一次见识这样的“大场面”,他的腿一直在发抖。
本案被告民愤极大,整个案件弥漫着旧时代的封建残余意识,通过这种形式公开审判,自然会产生更多的积极影响。只是,不可否认,这种舞台效果式的公开审判带有浓烈的中国本土特色,多多少少有一些“打得个落花流水”的声势,这与刑事审判所追求的客观、严谨和公正,显然存有距离。也许有一天,这种“本土化”的审判形式会成为历史的“古董”。
翻开我们检察院的历史,这样的公开审判还是第一次,如此众多的旁听观众也是头一回。为了开好这个庭,我连续开了三个晚上的“夜车”。
拉回跑得很远的思绪,我在审判长的要求下,开始宣读起诉书。
“被告人汪立国,男,29岁,北京市人,捕前系XX公社XX大队社员,住XX区XX庄XX巷XX号。因虐待罪,经北京市X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1983年6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XX分局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汪立国虐待一案,经北京市公安局XX分局侦查终结,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现查明:(略)
上述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鉴定书在案佐证,被告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立国无视国家法律,封建意识严重,经常肆意打骂其妻,且手段残忍,情节恶劣,致使其妻不堪忍受自杀身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2条第2款之规定,已构成虐待罪。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社会主义家庭关系的正常发展,保障妇女的合法利益,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起诉书拉开了法庭调查的序幕,接着是讯问被告人,宣读证人证言,出示相关证据等,案件的全貌有了一个模糊的轮廓。但要真正厘清案件的事实,阐明构成犯罪的依据以及量刑的具体意见,宣传法制教育群众,还要看“刺刀见红”的法庭辩论阶段。
在这个阶段,控辩双方将进一步对案件进行总结性发言,并互相辩论。公诉人的总结性发言称为“公诉词”,辩护人的称为“辩护词”。
公诉词涉及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综合评价,对定罪量刑的建议以及法制宣传教育等内容,是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的第一轮“立论”发言,在支持公诉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通常我们都是提炼出几个标题,然后逐一进行阐述,给法庭判决提供意见。通俗地说,公诉词主要是说给法官听的。鉴于法官是业内人士,无须长篇大论。
但是,今天的公诉词就不同了,在更大的意义上,是说给台下2700多名法律知识有限的观众听的。为了使他们听得懂我的公诉词,激发起他们对犯罪行为的“同仇敌忾”,自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根深蒂固的“男尊女卑”封建意识彻底决裂,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就必须打破以前的常规模式,以群众能够接受的通俗易懂的语言重新组合公诉词。
记得那几个夜晚,我绞尽脑汁,几易其稿,结果写出的公诉词总是达不到理想的效果,扔了一地揉成团的写废的纸,我几乎一夜没有合眼。
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开始。首先请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我的心不禁怦怦乱跳起来。
台下安静得像秋日里的大峡谷,只有我的声音在空旷的峡谷中回荡。麦克风像过滤器一样,剔除了我声音里的尖刺,使我的声音变得如同深秋林中的溪水清澈悦耳。越过最初略显紧张的“颤音”,我的感情开始起伏跌宕,我的声音有了抑扬顿挫,渐渐地可以感觉到台上台下有了胶着在一起的共鸣。
闭庭后,有人评价,我的这篇公诉词有点像文学作品,挺感人的。为了职业生涯的纪念,我把这篇“另类”的公诉词摘录下来。对于有感而发的地方,我启用了一些括号。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今天,法庭开庭,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汪立国虐待一案,我受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此处省略了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的综合评价)
1983年4月12日晚8时45分左右,本案被害人吕XX,在京密运河XX处投河自尽。人们不禁要问,一个年仅28岁的年轻妇女为什么要轻生?
是她生前人品不好,做了什么有愧于良心的事,无颜活在人世而自杀的吗?不,不是!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阶段,我们大家听到了被害人生前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证明她“工作一直踏踏实实,任劳任怨,服从分配,不怕脏累。在团结方面,从来没和任何人吵过嘴,打过架。她一直是计划生育宣传员,对工作认真负责,发现情况及时汇报,并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填《独生子女证》时,她第一批报名。在生活方面,朴素大方,不讲吃穿;在作风方面,为人正直,受到同志们的尊敬。当我们听到吕XX投河自尽的消息后,大家都为失去这个好同志痛心地留下了眼泪。”被害人的邻居也反映:“吕XX表现好,对人有礼貌,在家干活最多,长得也好,又有文化,脾气也好,在家挨打受骂出来也不说,很会过日子,在他们家是最好的一个人,就我们那片也是数一数二的。”(多么朴实的语言!)
那么,是不是她生性孤僻,心胸狭隘,一时想不开寻了短见呢?不,也不是!
死者生前居住地X大队的证明是这样写的:“吕XX1971年初中毕业,参加生产队劳动;1972年在大队当了广播员,1973年担任大队民兵排排长,还参加过大队组织的文艺宣传队。”死者的妹妹也告诉我们,吕XX是一个开朗的人,爱好文艺,爱好唱歌,挺活泼。XX巷的居民也都这样说。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吕XX这个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活泼开朗,深受大伙儿喜爱的年轻妇女投河自尽的呢?还是让我们听听证人们是怎样说的吧!
证人许XX说:“为什么?这还不清楚吗!过门四年没受过一天好气,还整天挨打挨骂,现在是新社会,还这样欺负人,又不许她到外边讲,不给饱吃,投河前她挨了三次打啦,实在没法活啦,才投河死了。”(多么生动朴实的语言!)
证人梁XX也说:“吕XX为什么跳河?就是因为两年前她生了一个女孩子,汪立国家的人就经常打她。”(一针见血!)
据不完全统计,有上述相同反映的群众竟达30余人。就连死者的婆婆、被告人的母亲也不否认他们经常对吕XX大打出手的事实。吕死后,她还对证人于XX说过:“以前打她,她也不跳河,今天打她,她就跳河?”(这是什么逻辑?!)
那么,被告人究竟是如何虐待吕XX的?他是怎样把被害人逼上绝路的?
让我们从被告人和被害人的相识开始说起:1978年9、10月份(那是北京最美的季节:天高云淡,气侯宜人;红叶染遍西山,桂花处处飘香……),被告人和被害人经他人介绍相识。谈“恋爱”不足两个月,被告人就提出结婚的要求。他对吕XX说,我们快结婚吧,我妈还等着抱孙子呢!单纯善良的吕XX把他的“急切”理解为对自己的喜爱和作为长子的孝顺,于是点头答应了。
从他们步入婚姻殿堂的那一刻起,就深深地烙上了“传宗接代”的印记,几乎找寻不到爱情的痕迹。这样的婚姻,注定了它的悲剧命运。
婚后不到半年,被告人就开始打骂妻子,而且越来越频繁,有14个证人可以证明。1980年4月,吕XX生一女孩后,被告人对妻子的打骂开始升级,由打耳光发展到用板凳拽,用铁桶和砖头砍,用扁担打,有20个证人可以佐证。有一次,被告人还逼着被害人跪在搓板上,用皮带抽打她。当时,有很多群众围观,他们都可以直接作证(我宁愿这不是事实!为什么那样多人围观,竟无人制止?我们的基层组织呢?为什么不去找妇女的娘家人——妇联?难道,还是认为女人只是男人的附属品吗?)。
汪立国从肉体上和精神上百般折磨被害人,和他们生活在一起的被告人的父母,非但不制止儿子,反而推波助澜,助长了被告人的气焰,使被害人的处境更加悲惨。虽然今天没有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但是,在道义上他们难辞其咎。
被害人吕XX曾向自己的父母哭诉,她公公骂她是饭桶,连个“小子”都不会养活。她还对自己的侄女说过:“我家公公因为我生了个女孩,就说给他家绝了种,我又在厂里是计划生育宣传员,不能再生一个了,就因为这个事老打骂我。”邻居阎XX也证明:“前年夏天一个晚上,汪立国又打吕XX,一边打一边骂,你服不服?他公公也在屋里骂,我花这么多钱娶你,你没有给我铺过被窝,没有给我提过夜壶!第二天,他公公接茬骂,什么难听骂什么,简直不堪入耳。”
除此之外,还有证人证实,汪家的其他家庭成员对吕XX也是非打即骂,经常欺侮。例如,吕XX坐月子期间,也要被逼着给家人擀面条;孩子还没有满月,就被迫给家里挑水;做“人流”休息期间,被告人的母亲还要让她切菜;就连小姑子也打过她……可以想象,吕XX在婆家过得是什么样的日子?简直就是人间地狱。
邻居们看不下去,纷纷为吕XX打抱不平,但这不仅没有使被告人有所收敛,反而也成了虐待被害人的理由。居委会主任证实,吕XX曾对她说,有一天晚上,被告人又为一点小事打了她半宿。直到她被迫跪在地上,被告人才歇了手。汪的姐姐还警告她,你嫁到这家,活是这家人,死是这家鬼,家里人打你,你要和外人说,就打折你的腿。吕XX掀开衣服让我们看,她的身上青一块紫一块,伤痕累累,大家都流泪了(难道我们的基层组织除了陪被害人一起流泪,就没有其他有效的干预方式了吗?)。吕XX淌着眼泪说,我也只能打掉牙往肚里咽了。
残忍的虐待,非人的待遇,精神的折磨,使吕XX长期浸泡在眼泪和血迹中。她也是人呀,是活生生的人,是有血有肉的人,是和所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一样具有同等权利的人!把人不当人看,任意欺侮,随意打骂,这不是生活,而是痛苦的炼狱(我想起了鲁迅笔下的祥林嫂!)所以,吕XX生前曾多次对他人讲:“我不想活了!”“他家要逼我急了,我就不活了!”(为什么非要拿自己的生命做牺牲?难道就没有别的生路?比如离婚。去寻求一份真正的幸福,毕竟,现在不是祥林嫂的时代呀!)
4月12日晚,被告人汪立国又因吕XX带孩子上幼儿园不满,与其发生口角,被告人竟对吕说出绝情话:“我拿刀宰了你,不要你了!”
“我拿刀宰了你!”——难道吕XX不是被告人的妻子,而是一头猪,一头羊,想宰就宰?
“不要你了!”——就是这句话使吕XX万念俱灰,彻底粉碎了她对生命最后的眷恋(也许,她也甘愿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倘若活在世上做一个被遗弃的女人,会给她带来更大的耻辱?)。
她噙着眼泪,疯也似地跑到河边,纵身扑向滔滔的河水,告别了这个给她带来太多痛苦生不如死的世界(我不知道,她在拥抱死亡的瞬间,是否想到过她的亲生骨肉——女儿,那个受到全家人歧视的孩子,如果没有了母亲的庇护,她的一生会不会是她的翻版?)。
就这样,吕XX以她的死向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提出最惨烈的控告,这种做法是不足取的,但是,她的死,是被告人汪立国极其家庭其他成员长期虐待的恶果。今天,汪立国走上了被告席,受到法庭庄严的审判,完全是咎由自取,罪有应得!
人们也许会说,人心都是肉长的,为什么被告人要对自己的妻子——这个世界上最亲近的人大打出手,百般虐待折磨呢?事实和证据表明,始作俑者是被告人头脑中“男尊女卑”的封建意识。在被告人及其他的家人眼里,妻子充其量是丈夫的附庸,生孩子的工具,家庭的奴隶,花钱买来的商品。他们可以想打就打,想骂就骂,根本不当人看。虽然封建时代像僵尸一样被我们埋进了坟墓,但是,落后的封建意识并没有死亡,它还在我们的周围继续散发臭气(我模仿了《列宁在1918》电影里的一段精彩的演讲词)。
被害人之所以饱受虐待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她生了一个女孩。“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封建思想,使被告人及其家人对被害人的歧视和虐待更加变本加厉。吕XX曾痛苦地对证人李XX说,我生了这个丫头,罪过更大了!生女孩,何罪之有?!新中国成立三十多年了,这种歧视妇女、继承香火的封建意识还这样根深蒂固,甚至成为窒息人性扼杀生命的精神上的刽子手,怎么能不令人震惊和悲哀!
凡是有点科学常识的人都知道,一个胎儿是男是女,是由男性精子的性染色体决定的,把生女孩的原因都推给女方,本身就是愚昧的认识。更何况,在我们这个男女平等的社会里,无论男孩还是女孩,成人后都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都可以成为国之栋梁;即使从家庭的角度看,无论男孩还是女孩,成人后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和责任。
我国新修订的《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同时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我国《婚姻法》也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从此,男女平等就不是一个空洞的口号,更不是一种空气的震动,而是受国家根本大法和相关法律保护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任何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只要达到触犯刑律的程度,就必然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我国《刑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注:新刑法对此条规定未作修改)。”很显然,被告人汪立国经常以打骂、强迫过度劳动、凌辱人格、限制行动自由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对被告人摧残迫害,致使被害人吕XX不堪折磨而自杀身亡。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的规定,且情节恶劣,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重处罚!
宣读完公诉词,我的脸涨得通红,眼眶湿润,手心也是湿漉漉的,我完全沉浸在一种巨大的悲哀和愤怒之中,台下听众的情绪也熊熊燃烧起来。
当审判长郑重宣布:“被告人汪立国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此罪的最高刑期)”时,台下出现片刻的宁静,少顷,狂风骤雨般的掌声响彻整个剧场。很多人按捺不住地站起来,很多妇女掏出手绢擦着眼泪,更多的人把双手举过头顶,不停歇地使劲鼓掌……
虽然,法庭规则中有“不得鼓掌、喧哗”的规定,但是,在这样一个不仅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且对新时代仍然顽固存在的封建残余意识发动“炮击”的战斗中,在这样一个得人心、平民愤、使法律尊严和人间的正义得以维护和伸张的胜利中,就允许我们的群众“犯一次规”吧。
整个剧场还在沸腾,我却突然有了某种冲动。我想离开这里,离开这人群的海洋,跑到那个静悄悄的河畔,寻找那个受尽凌辱的灵魂,我要大声呼喊她的名字,告诉她这个审判的结果。我还想深情地对她说:“你应当活着,活着……”
(补记:区委书记、区长、副区长、区委常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妇联、区工会、团区委负责同志,公、检、法、司各级党组成员,公社和街道的民政、司法助理、区有关局处机关的部分群众旁听了此案,被害人的亲属和被害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的群众以及被告人的亲属也参加了旁听,约275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