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1983年6月

  提讯笔录上,我与被告人何俊生有这样两句对话:

  问:“你难道不知道,那仪器是公家的东西?”

  答:“我就是好奇,没想那么多。”

  好奇是小孩子的天性。那个坐在苹果树下看书的孤僻、内向、羞怯的英格兰小男孩牛顿,就是因为一个偶尔掉在地上的苹果引发了他的好奇心,沿着“为什么苹果不往天上飞而往地下落”的思路钻研下去,竟然发现了赫赫有名的“万有引力”法则。

  何俊生也好奇。但是,他的“好奇”却使他成了盗窃犯。

  在我接触过的被告人中,他几乎是最俊秀的。高高的个子,白皙的面庞,卧蚕眉下有一对黑白分明的大眼睛。只是,从他稚气的眼神和简单得近乎儿童化的表述中,我总觉得他有点“晚熟”。的确,就在一个月前,他的父母给他点燃了生命中的第18根蜡烛,却不料一个月后他糊里糊涂地进了看守所,隔着冰冷的铁窗数星星。

  那是一个夏日的晚上,被滚滚热气蒸得有点烦躁的何俊生,不知怎么就转悠到他家楼上的最顶层。他后来回忆,可能是因为时常看到有些人从那里来来回回地搬东西,引发了他的好奇。他蹑手蹑脚地走进一间大屋子的门前,门上没有“铁将军”把门,门闩只是用一截拧了几扣的铁丝系着。鬼使神差,他拧开了铁丝,进到屋里。

  这时,已经18岁的他应当看得出来,这是一个仓库,因为里面整齐地码放着很多大大小小的纸箱子。然后,他应当退出去,这是公家的领地,箱子里都是公共财物。但是一种很强烈的神秘感刺激着他,他没有离开,而是兴冲冲地打开一个小纸箱,从里头拿出一个铁盒子大小的很精致的仪器,好奇地观察起来。

  或许,那时的娱乐空间过于狭小;或许,那时的科普活动过于贫乏;还或许,何俊生天性中的好奇就比一般人的更为强烈,他竟然被那个仪器里的指针吸引住了。轻轻一晃,指针开始左右摇摆,难道这里面有什么“暗道机关”不成?他“嗬嗬”地乐着,想着,就把这个属于公家的财物抱在怀里,蹦蹦跳跳地回家了。

  就这样,他实施了一个简单的不能再简单的盗窃行为,且既遂。

  回到家后,何俊生从抽屉里翻出了钳子、改锥和锤子,一阵又拧又卸叮叮咚咚地锤过之后,那台仪器散成了一堆零件,奇怪的是,他发现那个指针居然还可以晃动。于是,他像得了什么稀罕宝贝似的,跑到楼下,向小伙伴们得意地展示他的“战利品”。

  第二天,仓库的所有者发现他们单位刚刚研制成功的一台价值人民币三千二百多元的仪器被盗,立即向派出所报了案。

  不到一天时间,案件告破。刚刚放学回到家还在起劲鼓捣那个“摇摆指针”的何俊生,就被民警逮个正着。

  盗窃罪是一种财产型犯罪。根据当时刑法的规定,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由此可见,盗窃数额的大小与定罪科刑有着最密切的联系。而数额的“较大”与“巨大”的具体标准,并不是静态不变的,而是根据社会总体的经济水平和各地区的差异不断调整和变化的。

  根据北京居民当时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盗窃公私财物的最低起刑点是人民币500元;盗窃数额达到2000元以上,就属于“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何俊生因为他的犯罪行为,可以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是,他仅仅是因为“好奇”。

  如果,他是个不谙世事的小孩子;或者,他仅仅是对掉在地上的苹果、水蒸汽顶起的壶盖以及母鸡下蛋这些不会侵害他人利益的事物感兴趣;哪怕他像我的小学同学那样只是把自家的钟表和收音机拆卸成零件,他都可以躲过这场牢狱之灾,也可能成为日后的科学家,至少可以当上革新能手。但是,残酷的现实证明,让他“好奇”并非法占为己有的是某科研单位数额巨大的公共财物,他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

  我无法忘记,何俊生带着他嘴边天生的笑意问我的那句话:“我都交代清楚了,是不是可以回家了?”回家?!天,他怎么会如此地幼稚,我惊诧得倒吸一口凉气。

  当知道他将面临怎样严重的法律后果时,何俊生清澈的双眸阴云淤积,两行泪水溢出眼眶,一张俊秀的脸,因痛苦的扭曲而变形了。我清楚地看见,那个曾经很阳光很干净很有教养嘴角漾着笑意的何俊生刹那间在我的眼前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这个懵然无措的被告人。不知为什么,我的心情忽然变得沉重起来。

  猛然,他抬起红肿的泪眼抽噎着问我:“可以让我的爸爸妈妈给人家单位赔钱吗?”当时,我的心里竟然滚过一股热浪。

  于是,我毅然作出一个决定,一个令我至今懊悔不已的决定,我给何俊生的父亲打了电话。

  我向他转告了他的儿子希望父母代他向被盗单位退赔经济损失的意愿。我想,我当时的口气里一定有某些“怂恿”的成分。何俊生的父亲很明确的表示,他们会想办法筹钱。我同时建议他们为何俊生请一位律师。

  三千二百多元钱,对于当时月工资只有几十元的工薪阶层来说,决不是一笔小数目。

  一个星期后,何俊生的父亲来到我的办公室,他带来了全部的赔偿金,那是他们夫妻的所有储蓄和向亲戚们借款的总和。

  从他的脸上,除了一样有形的眉毛,我几乎找不到他和儿子的相象之处,也许,何俊生更像他的妈妈?他告诉我,自从儿子被捕后,妻子就一病不起,一连几天茶饭不思,天天以泪洗面。接到我打的电话,妻子马上翻出家里的存折和所有的私房钱,想着可以减轻孩子的罪责,让他早一天回家。他说着说着,眼圈红了,哽咽着说不出话来……

  从事检察工作以后,我见过太多的眼泪。虽然是女人,但是什么东西见识得多了,按说也应当有“抵抗力”了。但是,我好象还是见不得眼泪,尤其是男人的眼泪。

  我站起来,不再与他对视,手插在兜里,开始在办公室踱步。我很有耐心地向讲述相关的法律规定和退赔后的法律结果:虽然钱不能赎罪,但是根据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案发后的积极退赔,可以作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的一种具体表现,在审判时我们可以提请法庭酌情从轻判处。

  书记员送走何俊生的父亲回到办公室。他不解地问我,这个案子最低判也得五年呀,你为什么没有告诉他?我没有回答。有一个声音在我的心里说,五年,对何俊生也重了。

  开庭那天,我和被告人委托的辩护律师谢茵老师的观点几乎完全一致(我第一次发现,自己还具有当律师的“天分”),我们在肯定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前提下,都提请法庭对被告人酌定减轻处罚。

  法庭上,我发表了这样一份公诉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众所周知,罪刑相适应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这个原则告诉我们,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也就是说,在确定刑罚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对于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的犯罪分子,在量刑时应当相对从轻或减轻。因为,对这样的犯罪行为人科以较轻的刑罚,就可以起到惩戒犯罪并使他们重新做人的目的。而科以重刑,则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也是不公平的。

  本案的被告人刚刚成年不久,基于好奇,盗窃了某科研单位的价值达3200多元的仪器,给被盗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构成盗窃罪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本案具有特殊性。

  其一、从被告人何俊生的盗窃动机看,他并不具有此类犯罪通常所追求的不劳而获、贪图享受、销赃获利以及吃喝挥霍的犯罪动机,而是源于一种“好奇”。这说明被告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科以较轻的刑罚就可以达到惩戒的目的。如何证明被告人是基于“好奇”,而不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呢?刚才法庭出示的他的小伙伴的证言就是证据。也许法庭要考虑,认可他的这种“好奇”会不会产生误导,有的犯罪人就能以“好奇”为由,为他们盗窃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开脱。我认为,人的动机是可以通过他的行为表现出来的,可以从他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和处分等等表现中得以印证,这不应当是一个难题。其二、从社会危害性上看,被盗单位的经济损失已经全部退赔,虽然,钱不能抵罪,但是作为财产型犯罪,实际经济损失降低为零,较之“分文不赔”的财产型犯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其三、从何俊生犯罪后的认罪态度看,他不仅认罪悔罪态度好,而且还主动提出请他的父母代他退赔被盗单位的所有经济损失。本着“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亦应当从宽处理。其四、从被告人所在学校出具的证明看,何俊生在校表现一贯良好,品行端正,乐于助人,此次犯罪系一时失足。其五、从案发的情况分析,被盗单位防范措施不严,仓库没有上锁,给被告人造成可乘之机,也是本案不能回避的一个客观原因。综上所述,本公诉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我的发言结束时,何俊生向我投来一束感激的目光。尽管,他依然俊秀,但是眼神中已经失去了从前的清澈,嘴角的笑意也淡得几乎看不出来。原来,深深的悔恨也是可以破坏一个人的相貌的。

  他在“最后陈述”时喃喃地说,我很后悔,我真的不是想偷,就是觉得好奇……我希望法庭给我一个从宽的处理。

  没多久,一审判决结果下来了,何俊生得到减轻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这应当是一个相当理想的结果了,我舒了一口长气。

  然而,出乎意料,何俊生的父母不满意,他们委托律师为儿子提起上诉,理由是量刑太重。他们认为,既然被盗单位已经没有一分钱的经济损失了,为什么自己的儿子还要蹲三年大狱?我以为谢律师能说服他们,没想到,谢律师居然同意何俊生上诉并接受了委托,继续做他的上诉辩护人。

  不知是不是因为我们那天在法庭上“配合默契”的辩护理由,让谢律师对上诉的成功抱有信心?可是,应当在五年以上判处的刑罚,却仅仅判了三年,应当说是最底线了。我对上诉的成功不抱希望。好在,有“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对何俊生也不会有什么损失。

  就在此期间,鉴于社会治安形势严峻,我国第一次声势浩大的“严打”开始了。

  二审法院在审查何俊生盗窃案时发现,该案盗窃数额巨大,没有任何法定减轻情节,却作了减轻判处,认为判决有误,遂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重新审判时,更换了公诉人,谢老师仍然是辩护人。

  重审的结果是,何俊生被改判有期徒刑六年。

  根据当时的情况,还要注销何俊生的北京户口,送到新疆劳改农场服刑。

  我不敢想象这个最后的判决结果对何俊生及他的父母会有怎样的打击,我只是后悔,当初不该给何俊生的父亲打那样一个电话。

  大约一个月后,我去法院开庭,又碰见了谢茵律师。她说,何俊生的父亲请她转告我,他很想见我,但又“没脸见”,他说我是一个好心眼的检察官……我的心一阵发酸。

  那个因为“好奇”而付出如此沉重代价的大男孩,六年后就24岁了。

  那时,他的人生道路将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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