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位农民读者打来电话,向记者发起了牢骚:他的女儿出嫁到外村,在婆家村里没有分到地,娘家村里也没有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保留其承包地,而是将她的地收了回去,分给村里的新增人口。他抱怨的重点不是娘家村的“不守法规”,而是婆家村的“不通情理”。其实,在农村类似的抱怨不仅是这位农民,而对于他们来说,家庭承包地随着人口增减而变化是一件合理而又自然的事情,却不会想到这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相违背。
承包地调整,一村一个办法
“现在家庭承包地调整,一村一个办法!”提起现在农村的承包地调整,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前三村的董法杰显得非常关切。在前三村,1984年开始的第一轮承包期后,遵循的是“三年一小动,五年一大动”原则。大动,是指把村民所有土地收回再重新发包;小动,是指按照人口增减小范围内调整。1984年后,前三村一共“大动”了两次,此后就一直在“小动”,抓阄分地被农民认为“很公平”。为了不影响承包地调整,这个村甚至不允许在耕地里种树,以免产生纠纷。据村委会主任董书珠介绍,前三村依旧每年都调地,分不到地的按照时间排队,有退出来的地就按照顺序候补,但如今排队的已经超过了40人。按照董法杰的说法,当地“99%的村都在调地”、“不调地不太可能”。
在肥城市石横镇中心村,村民张东海说:“我们村采取‘添人添地’的办法,少了人的去地,轮不着的就由村里给粮食钱。老百姓都觉得这样很公正,从来没因承包地问题闹过纠纷。”张东海说,全镇几乎所有村都在按人调地,都觉得这样很自然。
紧邻着的后三村,情况截然相反,属于董法杰口中的那1%。该村赵广业说:“我们村从1991年调地之后,都20多年没动过地了!”由于村里主要发展苗木,地种上树之后没法调整,尽管很多人希望能调地,但是一直没结果。在其他村的农民眼中,一直不调地会被认为是乱的特征,是村干部们没魄力。
后三村的赵方生,小儿子面临婚娶但至今没有分到地,大儿媳和孩子也没有地,按照他的想法,“缺了3个人的地。”据了解,后三村有一户人家,4个儿子、儿媳,再加上7个孙子辈的孩子,总共只有五六亩地,被认为是村里最缺承包地的人家。
据村民张庆水介绍,肥城市湖屯镇纸坊村60%以上的农户属于人多地少。张庆水有2个儿子,其中二儿媳和2个孩子都没有地,因此他觉得有必要调整一下。这个总共2200多亩地的村,在厂矿占用了大量土地后,已经没有空间重新分配。为此,今年换届选举的时候很多村民表达了意见,但因为涉及面太大,此事不了了之。
“人地矛盾”愈发突出
前三村与后三村紧邻国道,距离长清城区约3公里。随着城市的扩大,这些近郊村的土地价值也被逐渐放大。因此,不少村民想到今后征地拆迁,如果手里有承包地,则可为自己多带来一份利益。
大多数村民,都将耕地的经营权作为一份保障,特别是农业税取消以来,村民每年每亩地还能领到80元左右的各种惠农补贴。因此,对于耕地的渴求,随着国家支农惠农幅度的增加而变得愈发强烈。再加上人口的增加,在不少村子,人地矛盾凸显。
在这种局面下,多数农民还是希望能够灵活调整承包地。这种想法,得到了记者采访的多数农民的认同。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关于耕地承包权的调整,农民与村干部的普遍做法与法律的规定并不一致。个体利益与全局利益上的视角差别,导致了这种认知上的错位,再加上盘根错节的个人利益牵扯其中,有关耕地承包权的纠纷,似乎成了一道怎么也解不开的结。
调不调地都会产生利益纠纷
在与泰安市某乡镇的一些村支书交谈中,一提起“调地”这件事,大伙直摇头说“很难办”。据一位村支书介绍,他们村在2000年调过一次地,之后就再也没调过。但是,随着村里人口的增长,村民们对分地的呼声越来越强,村干部们的压力也就越来越大。“现在村里排队等着分地的不少,今年换届的时候,真有拿着棍子、铡刀来找我的。”这位村支书说,“说实话,坚持多年不动地,真不太适合下面的情况。”
除了村支书的压力,农民利益上的纷争也让这一问题复杂化。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后三村的赵广业说:“调地其实就是利益纠葛,总有吃亏的,总有占便宜的。调地的事,真是没法说。”
不调地有矛盾,调了地又会产生新的矛盾,很多人因为利益问题而争执乃至上访。“其实不调也挺好,反正调不调总会得罪人。”一位村支书无奈地说。
在平阴县孔村法庭,庭长杨洪刚拿出一起典型案例的卷宗:某村按照村规民约,根据人口变化每两年调整一次土地,原被告双方在一次调地过程中产生了民事纠纷,于是告上了法庭。一审的结果是“驳回起诉”,原告不服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两级法院驳回这起案件的依据都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可以说,目前多数涉及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诉讼,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只能通过农业部门解决。”杨洪刚说,“说实话,这个问题牵涉面太大了。”
但记者了解到,在实际操作中,政府部门因为没有法律授权,很难“插手”,而法院缺乏受理、审理依据,村组织自行解决又难以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需三分之二以上社员或代表通过”的这道门槛。总之,很容易走进“死胡同”。
更宽的视野看待承包地政策
很多农民站在他们的角度,不理解国家“添人不添地、减人不减地”、“30年不变”等立法准则;而政策的执行者,面对农民的困惑和不理解,则有宏观上的深层次理由。
尹燕思是山东省农业厅经管处副调研员,目前负责农村土地承包事务。他解释说:“国家之所以决定在1984年左右开始的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到期后,将承包期延长到30年,而且不允许随意地频繁调整,是有长远考虑的,这是为了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土地既具备社会保障属性,又具备生产要素属性,目前的制度能够将两者很好地集合。国家的目的是赋予农民长期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通常所说的‘30年不变’,就是让农民吃下‘定心丸’,放心地对土地进行投入,发展农业生产。”
有了这种长期且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农业农村经济才能发展。尹燕思说:“现在规模化经营是趋势,土地流转起来之后农业的效益才会增加。要是村里的地频繁调整,合同怎么签订?土地怎么流转?即便不流转自己种,频繁的调整也会让农民不敢投入。”有了土地流转之后,农民才可以在不放弃土地收益的前提下,更快地融入城市。此外,这种制度还能够维护农村社会经济的稳定,保护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人地矛盾”的提法,尹燕思认为:法律政策已经保证了起点平等,也就是发包时按人头均分到户了,而人口增减是一种可以预期的缓慢变化,不是突变,因此不能因为人口增减就放大‘人地矛盾’,就说政策不平等。
《农民日报》曾发表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吴仲斌的评论文章《家庭承包地必须稳定,人口增减绝非调地理由》。文章认为:所谓的“人地矛盾”不能过高估计;调地解决不了公平问题,最多只能实现短暂的起点公平;调整土地难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实现规模化经营;在实践中,“稳定”是必要也是可行的。因此,目前的法律规定是“效率”、“公平”和“稳定”兼顾,是当前形势下的最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