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能否依据“末位淘汰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答:首先,劳动者业绩处于末位并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其次,即使末位劳动者真的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无权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离工作岗位”。最后,劳动者业绩处于末位并不必然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与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因为自身原因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培训或调离工作岗位,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则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款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末位淘汰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据此可知,事实劳动关系的后果主要在用人单位,如果这种情况持续下去,单位风险很大,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只需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且单位要保留好相关职工故意不签劳动合同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