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1990年5月的一天早晨,我来到位于芝加哥市北郊的库克县第二城区法院。这是一栋两层的方形大楼,从外面看有些像体育馆。在入口处通过安全门时,我那夹背心上的金属钮扣让安全门发出了尖细的叫声,于是我只好脱下背心才得进去。在大楼里转了一圈,我终于找到了库克县检察署派驻该法院的分部,并见到了助理检察官桑迪?克拉普曼先生。他年近50岁,身材不高,秃顶,说话的声音非常宏亮。他是西北大学法学院海达德教授的朋友,我们已经在电话中交谈过了。他很热情地向我简要介绍了他的工作内容和程序,然后建议我给他当一天“助理”。我欣然同意了。他把几份案卷放在一个犹如宾馆小餐车的四轮金属车上,然后我们一起向法庭走去。

  这是一间挺大的法庭,正面法官席后面挂着美国国旗和伊丽诺伊州州旗;法官席前面有证人陈述席、陪审团席、双方律师席和当事人席,此外还有能坐五六十人的旁听席。此时,旁听席上已经坐了不少人。我们从旁听席中间的通道走过去,来到律师席。

  律师席在法庭的左侧,对面是陪审团席。律师席分为两部分,靠近法官席一侧的是公诉律师(即检察官)的座位;靠近当事人席一侧的是辩护律师的座位。两边都有前后两排桌椅,分别能坐六人。当我们走进来时,公诉律师这一边坐着一位女检察官,辩护律师那边坐着三名男子。克拉普曼和他们打着招呼,并把我介绍给他们。

  在审判开始之前有一个由法官主持的双方律师协商会。克拉普曼先去向法官“请示”了一下,然后才带着我穿过法官席后面的一个小门,到一间专门的会议室参加律师协商会。

  主持该案审判的是一位女法官,名叫琼?科博伊。克拉普曼告诉我,科博伊法官的父亲是美国最著名也最富有的律师之一。科博伊法官是西北大学法学院的毕业生,因此对我这位来自中国的“校友”格外热情。她已经毕业十多年了,便向我询问法学院一些教授的近况,并毫无顾忌地评论着那些德高望重的学者。

  协商会开得很随便。大概双方律师都很熟悉,所以在讨论过程中不时地相互开着玩笑。我觉得这协商会有点走过场。辩护律师轻描淡写地指出公诉方证据不足,要求公诉方撤销起诉。公诉律师则仅仅三言两语地反驳了对方的观点,并坚持起诉。随后,法官就宣布协商会结束了。

  后来我才明白,这协商会并非真正的“战场”,所以双方都没有动“真刀真枪”!

  这是一起抢劫杂货店未遂案,就发生在离我住地不远的一个小镇上。虽然该案本身并不重大,但是由于其受害人是南美移民,被告人是黑人青年,而且在那个地区存在着“种族纠纷”的传统,所以它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据说,当地的南美移民社团和黑人社团都在染指本案的诉讼活动。当地的电视台和报纸也都很关注该案的审判。

  那家杂货店不太大,属于那种面向本地居民的“便民店”。它出售各种食品和日用品。据店主讲,案件发生那天早上开门后不久,店里先后进来三名黑人青年。由于当时是营业的“淡季”,所以只有店主一人在收款台处照看。三名黑人青年中有一人在门口翻看报纸,另外两人则在货架间走来走去,似乎是在挑选商品。

  过了一会,一名黑人青年走到收款台前,递过来一小盒口香糖和一张20美元的钞票。那口香糖的价格还不到一美元。店主不想在这种情况下打开自动收款机下的现金抽屉,因为以前曾发生过黑人青年借此机会抓起现金抽屉中的钱就跑的事情。于是他推托说“找不开”。那个黑人青年突然从身上掏出一支手枪,对着店主的脑袋,逼他打开现金抽屉。店主假装掏钥匙,却猛然趴到柜台后面并踩响了报警器。三名黑人青年便都仓惶地跑了出去。店主并未受伤。后来,警方根据店主和两名过路人的陈述抓到了三名嫌疑犯,并把他们送上法庭。

  上午9时,身穿黑色长袍的科博伊法官走出来坐到宽大的法官桌后面。由于法官席有个很高的台基,所以坐在下面的律师和当事人在看法官时都必须始起头来。这种设计在无形之中就让人体会到了法官的尊严。一名法警站在比法官桌低一层的半圆形工作台后面大声制止人们的交谈,法庭内安静下来。

  科博伊法官并没有庄严地宣布开庭,而是面带微笑地对律师们说:“今天请各位的举止都放规矩一些,因为我们有一位中国的同行在场。”法庭里的人都把目光向我没来,三位辩护律师也微笑着冲我点了点头。

  科博伊法官宣布了要审理的案件及当事人姓名之后,首先由公诉律师提出指控。克拉普曼简要介绍了案情,并提出了指控的罪名——持枪抢劫。他的讲话不慌不忙,一副胸有成竹的样子。三名辩护律师简单地就其委托人的情况陈述了辩护意见。大概他们都在为后面的法庭调查和辩论阶段养精蓄锐,所以一上午的审判活动非常平淡。我发现旁听席上的很多人都在闭目养神。

  中午休庭时,我和克拉普曼一起在大楼一层的餐厅里共进午餐。我问他对本案审判前景的看法,他回答说有80%的把握胜诉。他认为,检方掌握的证据还是比较有力的,但关键要看其证人在法庭上的表现。他说,法庭上的斗争瞬间万变,不到最后公布判决,谁也不敢说稳操胜券。最后他让我在下午的审判中注意那名为持枪被告人辩护的律师,他说那是个很难对付的人,并让我记住那个人的名字——图伊特。

  饭后,克拉普曼带我参观了库克县设在该法院大楼里的图书馆。这个图书馆不大,主要是关于本州法律的图书,供律师和当事人查阅。然后,我们又回到了法庭。

  

  (二)

  法庭原定于下午1点继续审判,但是图伊特律师迟迟未到,而科博伊法官似乎也不着急。她当着一法庭的人坐在那宽大的法官桌上,悠闲地和律师们聊着天,还不时地向我询问一些中国的情况。

  1点25分,图伊特律师匆匆走进法庭。他先向法官和诸位律师致歉,然后解释说自己因急事回了一趟芝加哥。科博伊法官让他向大家支付等待时间的赔偿费,他连声称是。我想起克拉普曼在午饭时说的话,便仔细打量了一番这位颇有名气的辩护律师。此人50岁左右,身材细长,棕黑色的头发梳得整整齐齐;他的嘴角上挂着和善的微笑;他的眼睛里流露出狡黠的目光。

  下午的审判主要是由双方律师向包括受害人在内的公诉方证人提问。一个个证人被传上法庭,检察官先进行直接询问,然后再由辩护律师进行交叉询问。按照美国的法律程序,证人一般只能通过回答律师提问的方式向法庭提供证言。在整个下午的审判过程中,法官犹如旁观者。只有当双方律师就所提问题或提问方式发生争议时,法官才用简洁的语言做出裁决。双方律师是审判的主要角色,他们轮流登场,极力发挥其口才和表演技能。其中,图伊特律师的两段交叉询问给我留下了极其深刻的印象。

  第一位接受他交叉询问的证人叫史蒂夫,是个中年男子。当克拉普曼对他的问话结束之后,图伊特不慌不忙地走上前去,问道:“史蒂夫先生,刚才在直接询问中,你作证说看见被告人托马斯从那家杂货店里跑出来,而且他的帽子戴得很低,对么?”

  史蒂夫说:“那是我的证言,对。”

  “你曾经就本案的情况对别的律师做过陈述吗?”

  “我不记得了。”

  “你不记得一位名叫汤姆森的年轻律师在大约一个月以前到你家去问及此案的事情?”

  “呵,好像是有这么回事。”

  “你和汤姆森谈话了吗?”

  “谈了吧。”

  图伊特转身走回自己的桌子旁,拿出一张纸,走到法院书记员面前说:“你能把这页纸标上‘被告方第 1号物证’吗?”书记员按他的要求标上之后,他说了声“谢谢”,然后走到史蒂夫面前,说:“我把‘被告方第1号物证’递给你,并请你看看它。”(按照伊丽诺伊州的法律规定,律师必须在让证人看过其以前的书面陈述之后才能向其提问。)

  史蒂夫说:“我正在看。”

  “在这张纸上有你的签名吗?”

  “有,在底下。”

  “你是在那日期所表示的那一天签的名么?”

  “是。”

  “被告方第1号物证的内容和形式与签名时一样么?”

  “看上去是一样的。”

  “你看该陈述有任何改动或变化么?”

  “好像没有。”

  “那么这陈述中说;‘这个从杂货店里跑出来的男子穿一条牛仔裤,一件黑色的上衣;头上没戴帽子。’这是你的陈述,对么?”

  “可是我现在想起来他戴着帽子了。”

  “你向汤姆森律师陈述是在本案发生之后不久,而且你当时肯定地说他头上没戴帽子。不是么?”

  “是的,可我现在想起那帽子了。”

  “你是不是那种记忆会随着时间的过去而变得越来越清楚的特殊人呢?”

  “啊,不能这么说。”

  “你的记忆在向汤姆森律师提供陈述时大概更为清楚和准确,难道不是么?”

  “这……这很难说。”

  “谢谢你,就这些。”

  第二位接受图伊特交叉询问的证人是个青年女子,名叫史密斯。图伊特走到证人面前,微笑着端详了好一会才彬彬有礼的地问道:“史密斯小姐,你刚才在接受直接询问时详细描述了你在本案发生时看到的从该杂货店里跑出来的青年。你不仅描述了他衣服的颜色,还描述了他帽子上的标志。对吧?”

  史密斯想了想才说,“对。”

  “史密斯小姐,你能告诉我你当时在干什么吗?”

  “我当时刚从汽车里走出来。”

  “你的汽车停在什么地方?”

  “停在那家杂货店斜对面的停车场上。”

  “非常感谢,史密斯小姐。”图伊特说完便转身向自己的座位走去。但刚走几步又停下来,回身问道:“史密斯小姐,顺便问一句,你平常戴眼镜吗?”

  “不戴。”

  “从来也没戴过?”

  “从来没有!”

  图伊特又走回证人面前,态度和蔼地问:“这么说,案件发生那天你没戴眼镜?”

  “没有。”

  “那么让我来问你另一个问题——有没有一名眼科医生曾在视力检查之后建议你配戴近视眼镜呢?”

  “没有,先生。”

  “在去年3月,曾有一位眼科医生极力督促你配戴近视眼镜,这不是事实吗?”

  “我不记得了。”

  图伊特转向法官说:“目前没有问题了,法官阁下。”

  由于时间关系,我没能再去旁听那起杂货店抢劫案的审判。不过我后来听说被告方胜诉了,而且主要原因就在于图伊特律师成功地给两位公诉方证人的可信性打上了很大的问号。图伊特请来一位眼科医生作证说史密斯小姐的视力只有0.5,因此她站在停车场上根本不可能看清楚那个从杂货店里跑出来的黑人青年帽子上的标志。法官认为,公诉方的起诉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构成“超出合理怀疑的证明”。

  走出法庭时,我对克拉普曼检察官说了些同情的话,但他却不以为然地说:“打官司就像足球赛,有胜就有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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