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诉之名》(检察出版社出版)是从事检察工作33年的资深检察官靳国忠创作的一部检察题材长篇小说,最大特色就是检察官讲述检察官的故事。细心阅读的人会发现,这部小说带有明显的自述痕迹和非虚构的精确化办案过程。作者本人也不否认,他会“时常情不自禁地自我代入”。这种自然而然的“自我代入”并非败笔,而是给《因诉之名》注入了更为强烈的真实感、专业性和可信度。作者以同理心赋予角色生命,使他们不再是刻板的文字符号,而是鲜活立体的存在。我同意这样的观点,将每个人物,都当成自己来写,当成自己人生的另一种可能来写,才能将心比心,人物才会动人,读者才会相信。相信,才有力量”。

       王安忆说,小说要做的还是写人。梁晓声说,人会有许多方面,有欲望的方面,但不能说满大街都是欲望的动物。人还有责任、自我救赎、信仰等方面,而责任、自我救赎和信仰,可以使人在特定的情况下,闪现出人性的光辉来。从“写人”和“闪现出人性光辉”的角度看,《因诉之名》无疑是成功的。因为,《因诉之名》成功塑造了一位严谨理性、思维缜密、无私无畏、职业素养深厚、侦办经验丰富、公诉水平高超,虽陷事业低谷却不失法律信仰、虽遭遇暗算仍执着追求正义的专家型检察官——冀英。作为精英检察官群体的化身,符合民众对新时代理想检察官的要求与期待。当然,冀英不是完人,也有过冲动、动摇和怨艾,但在原则问题上毫不含糊。

      我是一名有着29年检察生涯的退休检察官,检察官读检察官的故事,难免身不由己“卷入”书中检察官的生活、情感、事业和跌宕起伏的人生经历,也会情不自禁“潜入”他们的精神世界:骄傲着他们的骄傲,欢乐着他们的欢乐,郁闷着他们的郁闷,感悟着他们的感悟,或赞赏,或难过,或愤慨,或挣扎……最过瘾的,莫过于跟随作者的笔端,“重启”检察生涯,点燃蛰伏在内心深处的检察情结,跟着冀英们“参与”一桩桩二审案件的讯问、侦查、案件性质的讨论,包括出庭公诉论辩、支持抗诉等检察实务乃至检察改革的实践,兴奋、感动、钦佩,欲罢不能。

      那么,冀英是一位怎样的检察官?他到底有哪些过人之处?他的“人性光辉”究竟体现在哪儿?为何说他是新时代理想检察官的化身?请允许我按照小说的发展脉络,尽可能通俗化地加以评述,个别专业术语将在文后注释。

 

一、冀英从锅炉工起步,苦学自考。挺住离婚打击。破茧成蝶。师傅和工友赞许他“有超前意识”“是个战略家的料”。作为全国首批自考生代表,他参加了人民大会堂的毕业典礼。社招中脱颖而出,入职检察官队伍……逼真刻画出新时代检察官应有的理想追求、奋斗精神、出众的自学能力与过硬的法学功底。

       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的春风吹遍祖国大地。出身于普通工人家庭的冀英,收拾好简单的行李,离开知青点返城,与200多名知青一起,被分配到一家街道集体所有制的羊毛衫厂,当上了学徒工。那年,他21岁。

        冀英眉清目秀,干净利索,“眉眼间透着一股青春的英气”“说起话来头头是道,条理清晰”,还有一副“永远晒不黑的白面孔”,人送外号“小白脸”。这绰号,放在今天是地地道道的贬义词,可在那个年代,是年轻姑娘喜欢的类型。即使人到中年,还是被女检察官们誉为有“颜值担当”的“不老男神”。

       很快,冀英与一起插队返城做了空姐的高中女同学喜结连理,一间12平方米的小屋构筑起他们的爱巢。第二年,他们就有了一个“贴心小棉袄”。虽没有大富大贵,但也无风无浪,三口之家“日子过得其乐融融”。然而,“这一切尚未老去的幸福竟是那么易碎”!

       经历过那个时代的人都知道,“把耽误的时间补回来”是社会上喊得震天价响的一个口号。国家恢复了高考,成人自考、在职函授、电大夜大如雨后春笋,一大批勇于追梦的年轻人跃跃欲试,冀英也是其中之一。他虽两次高考败北,但一直不认输。幸好国家考虑到这代人的具体情况,开辟了多种自学成才的途径。

       于是,他瞒着妻子提交了调岗申请,要求顶替即将退休的老锅炉工值夜班。理由听上去很人性:“既可以解决厂里的用工问题,又能让他白天有时间照顾老婆孩子。”其实,他是为了有更多的时间自学,参加成人自考。

       没想到,一次同学聚会,冀英偷偷改行当锅炉工的事被当众“揭发”。妻子回家就是一通大吵,威胁冀英说,如果不离开锅炉房就离婚。气头上的冀英不管不顾喊出一句:“离就离,不离是孙子!”冲动是魔鬼。他和妻子就这样“稀里糊涂离了婚”。覆水难收。后悔不迭的冀英一病不起……幸有师傅李东一番透彻开导,才使他很快走出情感阴霾,重新投入紧张的自学备考。

       理想点亮人生。笃信“知识改变命运”的冀英,在中文、哲学和法律三个文科专业中,毫不犹豫选择了法律。有人说学这个没用,他却有自己的“小九九”:只要拿到大学法律文凭,或许能在厂里当个保卫科长,或许还能做律师,哪怕原封不动,也是一个有知识的工人……

       志存高远者,必将超越平凡。冀英先是创造了既节能又环保的新式烧煤法,继而整治脏乱黑的锅炉房环境,黑洞洞墙壁用白漆粉刷一新,几百平米的锅炉房俨然变成亮堂堂的自学“课堂”,冀英带着三名学徒工开始了自考冲刺。

       有志者事竟成。历经五年时间的顽强自学,冀英终于在25岁那年如期取得法律大学本科学历。一个意外的惊喜同时降临:教育部考试司为表彰全国首批自考生的拼搏精神,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办了隆重的毕业典礼,冀英有幸被选为自考生代表,从国家领导人手中接过大学毕业证书。那一刻,他对自己说,值了!

        一句“值了”,饱含多少鲜为人知的甜酸苦辣?作者在书中引用了一位诗人的话:“你不歇斯底里地筋疲力尽,怎么才能破茧成蝶涅槃重生!”精准描摹了冀英当时的心境。

        接下来,冀英参加了国家面向社会招收录用公务员的统一考试,毫无悬念地被省检察院录用,破茧成蝶的他,迈出了成功人生的关键一步!

        这段经历看似与检察工作没有直接关联,实则为冀英日后成为一名优秀检察官奠定了坚实基础。这段“前史”,也是最先勾起我兴趣的地方。一个有理想,有远见,爱学习、肯动脑筋、聪慧过人,有创新力和不甘平庸的冀英,就这样生龙活虎走进我的内心世界。


二、冀英的检察生涯并非一帆风顺,从误陷“滑铁卢”到“三项处分”,人生跌入低谷。“无私者无畏”。至暗时刻咬牙挺住。意外收获身边的爱情。国外度假取得关键性证据。一审死刑犯终被“刀下留人”……精准刻画出新时代检察官应有的职业信仰、人格魅力和“如我在诉”的新型司法理念。

        2010年,冀英43岁,任省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6年,主要负责“检察二审”。虽只有在职研究生学历,但他“办案悟性好、肯钻研、通常省里有影响的大要案基本离不开他的身影,是个典型化的检察实务派代表。”

        这里有必要对“检察二审”作个普法:大凡涉及刑事诉讼,通常为人们所知晓包括影视作品所表现的大多是一审程序。为保证办案质量,使错误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得到纠正,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也就是说,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刑事判决或裁定,被告人不服的,可以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抗诉①……二审判决或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对此,作者有个精辟判断:“二审才是通往终点的刑诉列车,专业性加终局性,或将决定了它的诉讼历程更艰难,情节更惊险,结局更耐人寻味……”

        就在冀英竞争上岗省检察院公诉处正职位置显露明显优势时,一个爆炸性消息在省检察院不胫而走:冀英被“双规”了。作者写道,“乐见于别人倒霉,通常是旁观者的一大快事”“冀英现在的处境就是这样,不管之前多优秀,真心盼他不出事的人,除了他的家人,在单位恐怕没几个。”对于这个看法,我持保留意见。作者自谦的代入感,在这里出现了偏差。后面的故事恰恰证明,冀英并不孤立。

        导致冀英陷入“滑铁卢”的“导火索”,是一宗舆情关注案件——省人民医院财务科副科长武富桂贪污案。被告人武富桂利用职务之便,内外勾结,两年时间内,侵吞病患家属交给医院的救命钱2千多万元。依照当时的刑事政策,当属“两特一极”(通常指“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的应杀案。被告人武富桂一审被判死刑。武不服,提起上诉,进入检察二审。

       负责办理此案的正是冀英,问及被告人的上诉理由,答,“罪不至死”。冀英给了足够时间倾听他的申辩,体现了有温度的“如我在诉”新型司法理念。武辩称,自己的贪污数额没那么大,约有600万左右都被他“偷偷”退回去了。退款时,他还在票据上做了记号……同时,经冀英的有效劝导,他还揭发检举了他人涉嫌重大职务犯罪的线索。冀英认为,一旦查证属实,这些都属于“立功”表现,包括其中还有600万“贪污款”性质存疑……总之,这些因素均有可能影响量刑。换言之,武富桂极有可能“罪不至死”。

       经与省卫生局纪检处协商,决定抽出武富桂贪污公款时间段内的部分缴款票据,由冀英带到看守所,监督武富桂自查。因单位“书记员荒”,没有给冀英专配书记员,临时帮忙的书记员当日又被“挪用”,只能由冀英单独看押,“事故”就此埋下伏笔。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官不能独自讯问被告人,但查账不是讯问,应当不属于程序违法,这是冀英的想法,不无道理。退一步说,即使被告人作假也无济于事,因为当天都要与单位现金日记账核对,不难辨别真伪,所以冀英并没太在意。

      没承想,还是让被告人钻了空子。因武富桂第一天找到“记号”并查出确有几十万“退款”,证明其没有说谎,允许他续查。第四天,不识好歹的武富桂趁冀英不备,偷偷在票据上做了手脚,伪造了10笔100多万元的假退款。冀英事后分析,“为了保命,他有什么不能做的呢?”只不过,他的篡改行为属于自欺欺人,不可能得逞。

       没想到,冀英还是被匿名举报了:“利用办案的职务之便,在看守所与死刑犯内外勾结,采取篡改证据的方法,为被告人开脱罪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最大一桩徇私枉法案……”一顶顶吓人的“大帽子”甩向冀英。很明显,如此“法言法语”的举报信只能来自内部。明眼人都清楚,这是冲着冀英职务竞升来的。

        接受审查时,冀英坦然地对省检察院纪检处长说:“查多久是你们的权利,反正我是无私者无畏。” 书中写道,这是“冀英的随口回答”。我认为,这样的“随口”,恰恰是冀英最真实的内心写照!

       经纪委专案组调查,包括给武富桂上了测谎仪,也没查出冀英有任何受贿行为的证据(反而是书记员受贿被查)。但专案组认为,冀英“两次单独提讯,致使死刑犯在看守所篡改证据(我同意冀英的观点,那些篡改的票据并不属于证据,因为没有经过现金账的印证,而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的动机费解,行为存疑”,导致冀英受到三项处分:第一,晋升处长职务无效;第二,免去原副处长职务;第三,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冀英就这样毫无防备地跌入人生谷底。

       站在局外人的角度看,冀英的行为的确“可疑”:一个看上去“板上钉钉”的死刑犯,即使有退款,基本不影响量刑;非亲非故,何苦非要给他提供查账的机会?何苦还要给他创造“立功”的条件?难免让人感觉这里有“猫腻”,纪检处长甚至认为他这是“捞死刑犯”,也符合常人思维。

       然而,冀英不是“常人”,他是心中有信仰的检察官。无私无畏,源于“因诉之名”,这是检察官最为显著的职业特点和尊严——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一直忘不了我当公诉人时,每次出庭都要背诵这样的开头语“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职业荣誉感瞬间爆棚)。国家利益至上,这是冀英们无私无畏的底气所在。

       纪检组的查证亦证明,冀英是清白的。虽出现了差错,与“徇私枉法”压根不沾边,也未造成实际后果,只是“存疑”而已。比照“疑罪从无”的法治精神,我认为,给冀英三项处分,冤!

       然而,现实是冷酷的。一下落得个“白茫茫一片真干净”的冀英,还能在检察院继续干下去吗?换位思考,不能不为他捏把汗。不过,凭借冀英的实力,哪个律师事务所不抢着要呢!我相信,即使离开检察院,他依然可以打出一片新天地,干得风生水起……

       至暗时刻,两名女检察官和冀英的发小律师及时出现在冀英身旁,他们的信任如沐春风,给了冀英雄起的力量。其中一位叫远纺的34岁单身美女检察官,还向他射出“丘比特”之箭。“雪中送炭”的爱情,无疑是对冀英最大的肯定。所以我在前面说,冀英的人缘好着哩!

       一个月后,冀英和远纺登记结婚。冀英也决定留在检察院。他说,不仅为了证明自己,更要坚守人民检察官的良知。但他已经意识到,就当前的体制和用人原则而言,像他这样背着“三项处分”的人,想要“咸鱼翻身”几乎没有可能。一旦选择留下来,就必须专注走一条检察实务专家的发展路径。身处逆境的冀英,再次显示出超强的定力和判断力。

       哲人说,衡量一个人的成功,不是看他登到顶峰的高度,而是看他跌到低谷的反弹力。逆境打垮弱者造就强者。很多人遭遇挫折后,破罐子破摔,一蹶不振,但冀英不是弱者,他要“重整旗鼓再出发”。

      难得的是,即使在国外度蜜月,冀英依然没有放弃查证。他把蜜月之旅第一站选在加拿大,也与武富桂案件有关。只因提讯中武提到,有个重要证人在加拿大叫简晓玲,不仅可以给武富桂揭发的一桩职务犯罪案提供证据,还能间接证明其中600万元受贿款的性质。一旦查证属实,可以作为武富桂的立功表现,依法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理。

       证人简晓玲无法理解检察官的做法,她对冀英说:“我是经商的,俗话说无利不起早,你这么想救武富桂为了什么?”冀英的答复令人肃然起敬,“一是正义,二是尊重。把涉嫌犯罪的人绳之以法,让罪不至死的人生命得到尊重,这或许就是法律人的使命。”“正义与尊重”,超越了我们以往强调的“不枉不纵”的司法理念,既有原则性,也有人情味,体现了新时代检察官的职业信仰和全新办案理念,是个了不起的进步!

      梁晓声说得好,“在和平时期,一个人的优秀品质并不一定要通过生死考验来培养。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人,最主要的是体现在正直,体现在温度,体现在对弱者的同情。”冀英的优秀品质和办案理念绽放出人性的光辉。

        由于冀英的锲而不舍,终于取得关键性证据。经省高法书面再审,认定武富桂有重大立功表现,改判死缓。至此全案落幕。书中写道,该案的处理结果,“正印证了一句司法名言‘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作者借冀英之口,意味深长加上一句“这句话只说对了一半,其实又何尝不包括办案人的人生呢?!”

          五年后,一项新的检察改革——员额检察官制度②正式启动。不能当处长、丢掉了副处长职务,还受到警告处分的“倒霉蛋”冀英还能当上员额检察官吗?评议会上,心术不正的人投了反对票,还是拿武富桂案说事。好在分管检察长柳长鸣和有关专家评委力排众议,据理力争,支持冀英计入员额检察官,理由有三:其一,冀英笔试成绩名列前十;其二,处分已经过去五年,符合入额条件;其三,在保障人权入宪的今天,还有同志秉持死刑犯的人权可以排除在外的观点,令人不寒而栗。冀英能做通关键证人工作,让另一重大犯罪嫌疑人落网判刑,原来的死刑犯被刀下留人,这样的办案理念值得褒奖和弘扬,而不是被质疑和非议……新上任的穆飞检察长深谙实情,也投了“一锤定音”的赞同票。我们的冀英终于涉险入额检察官。

       无论是谁,在上升的道路上都离不开贵人扶持。冀英以自己的实力赢得了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公正专家委员的力挺,从此触底反弹,高歌猛进。

 

三、冀英以员额检察官身份,办理了一系列疑难复杂的二审案件,包括被称为“中国版辛普森案”的“焦尸案”、涉及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血溅财务室案”、“车祸背后的过失致人死亡案”、“伪造公文合伙诈骗案”……他与检察官同事会同法医,采取了“海外取证、破砖验血、挖路寻证、再探排水沟”等看似“笨拙”实则严谨的核查过程,不仅提取到关键证据,形成严密的证据闭环,而且在追求实体正义的同时,保证程序的正义和过程的公正,细腻刻画出新时代检察官应有的法律素养、证据意识、侦破能力和抗诉水准。

        为防止过多“剧透”,仅以冀英被任命首批员额检察官办的第一案,即被称为“中国版的辛普森案”③作为例证。透过作者一系列专业性极强的细节性描述,我认定这也是根据真实案例改编的故事。

        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及主要案情是:王立弓,45岁,世纪经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其与妻子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又有了外遇。案发当日晚11时前后,被告人从情人处回到家,先是与妻子发生口角,后升级为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妻子一脚踢到王的裆部,王被激怒,双手卡住妻子颈部,致其死亡。后为掩盖罪行,决定“焚尸灭迹”,他将妻子尸体拖至半地下杂物间,浇上汽油放火,致使整栋楼陷入火海,被告人自己也被灼伤。以上是被告人的供述,乍一听,犯罪事实“没跑”。遗憾的是,被告人这次唯一的认罪口供,没有做全程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以王立弓涉嫌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依法将其刑事拘留,检察机关以相同罪名批准逮捕并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时,被告人王立弓和辩护律师以公安机关采取了“熬鹰”式刑讯逼供,导致其被迫认罪,加上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被害人头顶上的凹陷伤是如何造成的为理由,取得法庭认可,判其无罪。期间,经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发回重审,一审法院依然以证据不足,再次作出无罪判决。

        省内司法界出了一件“中国版的辛普森案”,且两次判无罪,搞得公安和检察系统都异常紧张,毕竟这是新刑诉法实施以来出现的首例无罪判决的命案。网上还有人添油加醋:“这是一起刑诉法的里程碑案件”,立即引发检察机关高层的深度关注。

        主管检察官柳长鸣立即召集公诉处全体人员开会,集体讨论可否对王立弓无罪判决提起抗诉?会上,有人洋洋洒洒提出反对抗诉的理由,冀英则力主抗诉。他先是有板有眼地将“辛普森案”与“王立弓”案进行了对比,得出这两案不可相提并论的结论,继而言简意赅提出抗诉理由,“一审判决不是说定案证据不足吗,二审可以补充呀,这就是抗诉的必要性所在。如果没有抗诉,我们就失去了二审补证的机会,证据不足,不足以定案,无罪也就成了唯一。相反,如果把诉讼走到底,结果依然无罪,最起码我们完成了程序正义。”可不能小觑这段话,深入浅出道出检察机关抗诉和二审的价值所在。

       冀英的观点再次得到柳长鸣检察长的支持。柳检的观点更为精辟,他说,“记得老冀在一次授课的时候说过这么一句话‘发现是刑事诉讼的灵魂’(如果直接用在冀英的论述中,或许更好)。有发现的二审才是延审,没有发现的二审只是复审。”就这样,通过了对王立弓案的支持抗诉意见,“主抗派”冀英小组接办此案。

      冀英不负众望,经过一系列自行补充侦查,包括对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补充调查,证明被告人被夜晚提讯后,白天独自关在一个人的监号里,有足够时间休息,排除了所谓“刑讯逼供”的证据违法;通过再次勘查现场,求教法医等,从王立弓衣袖上提取到死者的血液;特别是做通了被告情人的工作,配合检察人员“拆地砖取血迹验明DNA”“翻相册查到疑似钝性打击物的水晶烟灰缸”,继而启动“挖路探物”工程,最终找到了深埋地下四年多的“凶器”。物证鉴定中心的检验报告证明:“送检的烟灰缸上不仅检出了死者的血迹,还有王立弓的指纹脱落细胞,结合死者尸体头部的凹陷骨折伤,足以证明这件源于王立弓家的烟灰缸就是本起命案的杀人凶器……”以此做实了王立弓杀人案的确凿证据,杀人凶手终于落网!司法公正实现的过程,比影视剧还要精彩!

       冀英的助手深有感触地说:“这个案子两上两下,两次判无罪,又两次抗诉,要是没有冀英老师的办案悟性和坚持,真相还将继续潜伏,凶手仍然逍遥法外,‘中国版的辛普森案’依然甚嚣尘上。”冀英的回答更为透彻,“绝不能让犯罪的人得逞,否则就是失职”。正可谓:正义可以迟到,但一定不会缺席。

        我认为,把这个故事单独抽出来适当加工,可以改编成“迷雾剧场”式的悬疑破案剧。

 

四、 冀英取证时遭遇“车祸”,实为针对他的雇凶杀人,妄图给犯罪人脱罪。负伤后的他置个人生死于度外,从“病房潜伏”到又被刺伤,依然锲而不舍追查真相,最终将幕后黑“保护伞”逐一查获归案;因检察业绩突出,冀英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称号,同时被聘为全国检察机关教育培训讲师团成员……由此,浓墨重彩刻画出新时代检察官执着追求司法正义的使命感、责任感和专家型检察官的锻造历程。

       那日,省检察院大门外人头攒动,一个六十多岁的老人被围在中间,他双膝跪地,手举一只被截断的胳膊声嘶力竭呼喊:“这是我儿子被人打残废的胳膊,请检察院为我做主,监督立案,抓住凶手!”“监督立案”是句专业术语,指的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经询问,老人的儿子在酒楼吃晚饭时与张超、梁巍等人发生肢体冲突,后陷入昏迷,被抬至路中央隔离线内。夜深人静时,其子被来往车辆撞死,这只胳膊是医院抢救时被截下来的。

       市检察院承办人认为,虽然犯罪嫌疑人客观上造成死者在公路中央被撞身亡的后果,因肇事车辆逃逸,属于不可预料的意外事件。建议公安机关尽快将肇事逃逸人查获归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两年内追查肇事车辆未果,对犯罪嫌疑人梁巍作出中止(不是终止)侦查决定。此后,死者父亲踏上了“为子讨说法”的上访之路。

     “断臂鸣冤案”再次引发网民热议,检察机关召开案件研讨会,要求公诉处全体员额检察官到会参加讨论。争议焦点围绕“此案究竟是意外事件,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展开。

       冀英的观点与多数人不同,但印证了一句话“真理往往在少数人手里”。他认为,表面看,死者是被车撞死,但与其被拖到路中央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于后面发生的交通肇事案,不仅不是嫌疑人行为的中断因素,反而是造成结果的促发因素,所以犯罪嫌疑人要对死亡结果承担先前的法律责任,交通肇事人一经到案,则应承担造成后果的法律责任。这段论述有理有据,无懈可击,我在心里默默为冀英点赞!

        冀英的观点再次得到法学博士出身的主管检察长柳长鸣的支持。他专门提到陈兴良教授的《刑法哲学》一书(因我曾与陈教授在一个领导班子共事,读到此很是亲切),并以此反驳“意外事件”的观点,他一针见血地指出:“意外事件的本质是不可预见性,而嫌疑人作为有完全行为责任能力的人,应当预见把一个昏迷的人拖到路当间可能存在被车撞的危险。嫌疑人的行为与交通肇事行为共同造成死者死亡,属于多因一果的关系,二人都应对这一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处理才能体现司法公正。”柳检的这段论述漂亮极了,无异于上了一堂法律哲学课,我为他再次竖起大拇指!

       案件起诉到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梁巍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本以为从无罪到有罪,此案尘埃落定,没想到,梁巍以“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案件来到二审,自然又由冀英办案组负责。查证中发现,这宗看似简单的案件背后却暗藏“内幕”和“杀机”。冀英查到目击证人的位置,却在取证路上遭遇暗算,警车撞上岩石,同车法警不幸牺牲,冀英与另一位检察官负伤住院。但冀英没有被吓倒,“轻伤不下火线”,带伤找到目击证人,秉烛取证,继而查出派出所所长庇护其子张超险些脱罪的关键性证据,为防重要证人被灭口,冀英又乔装病号“潜伏”,暗中保护,结果又被刺伤……冀英毫不动摇,坚持与黑恶势力死磕到底!冀英坚韧不拔的职业精神,令人肃然起敬。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公安、检察的密切配合下,终于将企图脱罪的犯罪人绳之以法,雇凶杀人者乃至官居省委领导秘书的大小黑“保护伞”一一现形,依法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就这样,冀英和他的同事通过一起交通肇事案,查微析疑,追踪证人,历经艰险,终于伸张了社会正义,还平息了一起举臂为子鸣冤的舆情事件,还死者家属一个满意的交代……

 

综上,从锅炉工起步到入职省检察院,见证了冀英审时度势的判断力和过人的自学能力;从误陷“滑铁卢”到涉险入额检察官,见证了冀英正直无私、坚守职业信仰的精神特质和跌入低谷的反弹力;从无私无畏抓真凶到不枉不纵办铁案,见证了冀英作为专家型检察官的独特风采特别是深厚的法律素养、严谨的逻辑思维和过硬的专业能力(靳国忠总结出公诉检察官应具备的六项能力:审查发现能力,补充侦查的能力,客观使用证据能力,文字论证能力,防错验证能力,庭审综合能力。冀英检察官样样具备);从“刀下留人”“抗诉成功”到“将一起貌似铁证如山的死刑上诉案,办成了一件真凶另有其人的纠错案”等等,见证了冀英以“司法的最高境界是无冤”为办案准则,秉持强烈证据意识和有温度的新型司法理念......更重要的是,《因诉之名》揭示了冀英百折不挠取得成功的根本内动力,那就是:“我的职业让我不能退缩,就像战士上了战场,面对敌人你别无选择,只有义无反顾地冲上去,才能换来生的机会,换来社会的安宁与正义。”坚定、勇敢、自律的新时代理想检察官形象跃然纸上,立体呈现!

       较之以往检察题材文学作品乃至影视作品里的检察官形象,《因诉之名》的主人公冀英和以柳长鸣为代表的优秀检察官群体,或许少了一些烟火气,少了一些戏剧性,少了一些丰富性,但更为真实、更为专业、更为深刻,更为可信!既让人们对近乎盲点的检察二审制度、程序和流程以及错综复杂性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更让一个重大命题“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真正落地!

       书中副检察长柳长鸣的原型一位检察院老领导的读后感很有代表性,她说:“《因诉之名》有侦探小说般让人意想不到的悬念和丝丝入扣的严谨逻辑推理,还有教科书式的十分规范的法言法语和程序法意识。我真想推荐给目前在职的公检法干部们看,这将对他们在办案中加强责任心、增强办案智慧大有裨益!”从这个意义上说,《因诉之名》不失为一部生动形象规范的检察二审教科书。

       动笔之初,偶然读到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为新时代检察官画一幅精神肖像》一文,他写道:“每个人心中,大概都有一个具象的检察官,要想把他清晰描摹出来,恐怕并不容易。最简单的,是从检察题材主旋律影视作品中寻找具体形象,从1981年李默然在电影《检察官》中扮演的检察官,到斯琴高娃在电视剧《国家公诉》中扮演的检察长,再到郭富城在《全民目击》中扮演的公诉人,种种人物形象,总能找到与你理想中的检察官相同的配型。”又说:“影视中的检察官形象虽然鲜活,但现实中的检察官形象更真实、丰厚,更富有时代气息。”他的见解仿佛是一把隐形密钥,瞬间解开了《因诉之名》最具本质的“精神密码”,成就了这篇书评的主题。我想告诉他和更多的人,《因诉之名》成功塑造了人民检察官冀英和一批优秀检察官群像,为新时代检察官的精神肖像提供了令人信服的参照。

      读到最后,我已无法把冀英与作者彻底分开,索性用作者靳国忠充满诗意的从检感言也代表了我的心声,为这篇书评画上句号——

      悠悠三十载,

      检察寄情怀。

      铁肩担道义,

      无悔青丝白。

 

有关注释:

      ①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我国,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

      ②“员额检察官”:是指在检察院编制内,根据办案数量、辖区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的检察官的人员限额。员额检察官是从检察院中遴选出的理论功底深厚、审案经验丰富的精英,他们对案件质量和审案效率负全责。作为司法改革“去行政化”的重要一环,这项制度改变了过去“层层审批、办案责任被虚化”的弊端,确保“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将办案责任落实到个人,归根结底是为了确保办案质量。

      ③辛普森案。1994年前美式橄榄球运动员(O.J. Simpson)杀妻一案成为当时美国最为轰动的事件。此案当时的审理一波三折,辛普森(O.J. Simpson)在用刀杀前妻及餐馆的侍应生郎·高曼两项一级谋杀罪的指控中,由于警方的几个重大失误导致游离证据的失效(一名叫布兰达·莫兰的女陪审员在判决公布后对记者说,她的裁定是根据两点:血手套戴在辛普森的手上显然不合适;勘查现场时发现,那只手套上浸满血,但手套的四周却找不到任何血迹),以无罪获释,仅被民事判定为对两人的死亡负有责任。本案也成为美国历史上疑罪从无的最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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